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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亿霖”传销案(图)

来源:北京日报 时间:2009-03-27 09:10:28

  谭志勇 摄警方调查取证 

  郑法宣 

  一个刑满释放人员,打着“合作造林”的招牌,纠集一伙不法人员,在短短2年时间内,从全国各地狂敛资金16.8亿元。日前,这个北京迄今为止破获的最大一起传销案已经法院宣判。以赵鹏运为首的28名被告人,因非法经营罪一审分别被判处15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亿多元。此案虽然尘埃落定,却带来许多思索。 

  两则典型案件 

  2004年,一则亿霖公司“投资几万元,轻松做老板”的广告活跃于各大媒体,走进了老百姓的视线。 

  典型案件1 

  退休教师何女士看到上述广告,拨通亿霖公司的电话。一业务员热情地邀她面谈。“我们公司主要从事托管造林,也就是说,我们把承包或收购的林地卖给投资人,再接受投资人的委托对林地进行管护,等林木长成后,双方再进行利益分配。而我们销售的全是速生丰产林,林木7年后保证成材见效益,每亩地的净收入可达到六七千元。买的地越多,好处越大。”业务员富有煽情的介绍打动了何女士。业务员还说,她只要花40万元购买林地,就可以直接当销售经理,那样收益比当销售代表要多。 

  何女士所有的积蓄只有10万元,她悄悄取走了儿女的20万元,又把老母亲10万元养老费借了出来。东拼西凑交完款后,亿霖公司的人却说,考虑到何女士年龄大,劝她最好不要当经理了。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何女士对重金购买的林地也担心起来。 

  由于40万元购林款事关全家人的命脉,64岁的何女士瞒着家人独自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考察了林地,眼前的情景让她欲哭无泪:所有的树只有筷子那么粗,高矮也就是一尺多。而且全是死树,没有活的,再看丛生的杂草,比树都高好多。当初何女士多次要求去实地考察,但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天气冷、工作忙等各种借口拒绝了何女士的要求。从通辽回来后何女士向北京市公安局报了案。 

  典型案件2 

  一个在北京郊区开了十几年挂面厂的老人,看到亿霖的广告后,觉得是一个不错的项目。亿霖集团的一名“销售部长”王书兰对老人进行了一系列购买林地收益丰厚的“攻关”后,老人的家人还是不同意他一次性购买50亩林地。无奈之下,王书兰把老人带到了亿霖集团设在河北廊坊的“示范基地”。看到河北基地郁郁葱葱的长了两年的速生杨时,老人改变了想法,回京次日专程送来18万元支票,购买了30亩林地。 

  王书兰说,每当一个人来到亿霖,马上就会有人“贴身帮助”,无论对方听课还是上厕所,寸步不离,防止与其他人交谈被“传染”。亿霖的“培训期”一般是7天,除了一天安排到河北参观“示范基地”外,其他的时间都要听课。在“项目会”上,专业的讲师讲课内容包括林业改革的背景、沙尘暴的危害、投资的收益等等方面,而接下来,业务员们会用一张纸和一支笔,一遍又一遍地计算着投资者7年后的美好未来。 

  “亿霖”如何敛财 

  亿霖集团一名工作人员说,在最火爆的那段时间,各个销售部交钱购林的人排起了长队,甚至有人因交不上钱而动了手。有些人甚至借助关系找到她,想走后门交钱购林。 

  亿霖集团是以怎样的手段欺骗群众的呢? 

  穷尽心思包装公司亿霖集团工商、税务登记注册资料齐全,公司在互联网上建有网站,选择北京高档写字楼作营业场所,并找社会名人作形象代言人,每一个到过亿霖公司的人都不会认为这是骗人公司。 

  虚假宣传高额回报“客户出钱,公司负责种植、管护、销售树林”、“投资几万元,轻松做老板”……这些宣传语极具蛊惑性和煽动性。亿霖集团还利用广告、授课、宣传画册等多种形式,大肆宣传托管合作造林有“五大利润增值”和“六重保障”,故意夸大亿霖集团的实力和资质,虚构林业专家的观点。亿霖集团还设置了专业讲师,讲师的负责人按分公司销售金额提成。 

  招聘之名传销之实亿霖集团传销人员为了追逐高额的提成,细心研究社会各阶层的投资意向和心理特点,并制定针对不同阶层尤其是离退休人员的说服策略。为了引诱更多的人购买林地,赵鹏运等人打着招聘的幌子,通过各种媒体刊登招聘员工广告,采取一对一、人盯人的方式,对前来应聘者进行洗脑,夸大投资林地的收益,引诱城市零散投资者购买林地。 

  空头许诺不实际履约亿霖集团在销售林地时虚假承诺银行监管,承诺在合同生效后,即将收取的管护费交银行进行监管。实际情况是,亿霖集团收取购林者的管护费累计约3.2亿余元,但只支出了1400余万元用于管护,其余被挪用购买林地、对外投资和挥霍,并没有实际履行管护义务,致使大部分林地处于无人看护的状态。 

  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手段 

  近年来,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呈多发趋势。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或者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种植养殖、商品售后包租回购以及采取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者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目前非法集资的主要二种手段 

  一是以定期支付高息、红利等回报为诱饵,使集资参与人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非法集资者在非法集资活动开始的初期,往往都能够按照“承诺”,以明显高于银行储蓄等合法投资渠道所获得的回报,让参与人获得暂时的实惠,进而利用获利集资参与人作“活广告”四处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达到“钱生钱、利滚利”的目的。但“羊毛出在羊身上”,支付给集资参与人的所谓高额回报,都是参与人自身的出资。 

  二是以表面“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欺骗集资参与人。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公司、企业,基本上都是获得工商登记,并具有核准的经营范围;但并没有相应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资格。在募集资金过程中,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用后续参与人的资金支付前者的回报,诱骗更多的人加入,使资金越滚越大,越集越多,由此造成恶性循环,最终导致非法集资单位或者个人不堪重负而暴盘,使集资参与人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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