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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捡300万元金饰,不构成盗窃也不是拾遗侵占

来源:博客 时间:2009-05-15 11:55:49
【事件剖析】

  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就是这个道理,当梁丽发现手推车上的物品之后,肯定要拿起来掂量,即使不打开,也可以断定这是客人遗失在车子上的,分量一定很沉,以她工作经验难道不难肯定里边一定是值钱的东西,出于贪心肯定想把此物据为己有,但是面对警察矢口否认是人之常情,不足为怪,至于被同事告知里边是黄金之后,依然二人私分,问题就很明显,你明知道如此贵重的物品价格不菲,却一错再错,犯了贪小便宜吃大亏的戒律,更有甚者,自己的老公明知自己的老婆做的极为不恰当,还为其隐瞒藏匿,这就是错上加错,要知道捡拾物品既要分清场所,也要看物品的价值高低,以经常捡拾旅客丢失小件物品为借口为自己开脱似乎不足证明自己的无错。

  拾金不昧早已成为历史的陈迹,但是有偿捡拾物品人的做法同样不被认可,但是在旅客云集的机场大厅,居然还用非法占有的所谓【捡拾】--说白了,是从别人遗忘在车里偷拿走,那就值得慎重对待了,当被告人梁丽发现物品昂贵之后依然贪心未泯,这就是人之劣根性的暴露,很难洗脱自己的罪责,这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目前的拘留已经为时几个月了,其中的心理压力可想而知,只是人们很容易把这种行为与贪官相提并论,其实不妥,并不属于一个范畴,和许霆相比也不太恰当,毕竟是故意行为,并是在工作时间里的行为过错,一错再错而且很严重,因此,在舆论的激烈反响之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推诿扯破再所难免,记住: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切勿起贪心,别伸手,伸手必被捉,很准。

  【法律看点】

  1、在无人认领的前提下,至今没有拾遗物品在“什么时限内、交给谁”的法律规范。

  2、现在还没有梁丽“拒不交出”的意思和行为的报道。

  3、现在还没有“私分”的报道。

  4、都听法院的,论坛就不该讨论任何司法案件了——这不是学术讨论吗?

  5、本案关键在于梁丽的初始“供述”:

  如果供述“我想等失主认领,要点报酬”——无罪且合理;

  如果供述“我想如果没有失主认领,就留下”——无罪但不合法(违反《民法通则》第79条);但也不是犯罪——因无人要求返还,当然也不存在“拒不交出”的犯罪构成要件;

  如果警察询问时,不承认“拾得”,即构成犯罪(“否认拾得”是“拾遗侵占罪”的“拒不交回”的传统、典型行为方式之一)——此情比太可能;

  如果供述“我想藏起来”,即构成犯罪——因为这是一种“否认拾得”的行为方式。

  本案不存在法律方面的空白,案件的结果只能是盗窃或者不当得利。从帖子上看,应该属于不当得利。盗窃要有窃取的行为。不可能构成侵占罪,因为:

  侵占罪的客观方面:

  1.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非法占有的界定。这里所谓的非法占有,具有特定含义, 即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侵占罪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行为人首先是以合法方式持有他人财物,然后非法将该财物转归己有,拒不退还。。

  2.行为人所侵占的他人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3.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

  【事件背景】

  大家还记得广州许霆案吗?这个青年利用自动柜员机出错多取款17.5万元后潜逃,曾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后改判有期徒刑5年。

  现在,深圳出现一起堪比许霆案的有争议案例:月收入千元的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梁丽有可能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梁丽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广州日报报道,是“捡”还是“偷”,成为该案的最大争议。案发5个月后,该案还在补充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仍未确定以什么罪名对梁丽进行起诉。

  梁丽案在深圳法律界引起极大关注,深圳大学法学院有教授认为,这是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例,梁丽可以称为深圳的“女许霆”,其争议之大比许霆案有过之而无不及,社会普遍性很强,可在垃圾桶旁捡到小纸箱

  没打开看先放在洗手间

  案件的主角梁丽,40岁,河南开封人,被刑拘前是某清洁公司员工,负责深圳机场候机楼B楼出发大厅的清洁卫生。一份由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描述了案发过程:

  去年12月9日上午,梁丽如常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旅客在嗑瓜子,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

  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桶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做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然后梁丽继续在大厅里工作。

  约9点左右,梁丽告诉自己同事曹某称其“捡”一个小纸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此后,梁丽和其他清洁工一起吃早餐,又告诉大家其捡到一个小纸箱。

  工友马某和曹某就到洗手间打开纸箱,发现里面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两人取出两包首饰平分后离去。快下班时,曹某告诉梁丽,纸箱内装的可能是黄金首饰。

  梁丽不相信,从纸箱拿出一件首饰,让同事韩英拿到大厅内的黄金首饰店询问。韩英回来告诉梁丽,这首饰和首饰店里所卖的黄金首饰是一样的。梁丽以为韩英和自己开玩笑,中午下班后就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

  【分析】同事韩英拿到大厅内的黄金首饰店询问。韩英回来告诉梁丽,这首饰和首饰店里所卖的黄金首饰是一样的。梁丽以为韩英和自己开玩笑”报道“事实”——估计是梁丽的高明 “供述”—— 也不能认定梁丽“明知”且“明知数额较大”。

  因为这是故意犯罪,所以就应当有“明知”的要件。

  2、此前,并无任何人向梁丽索要;傍晚6时左右,两个警察来到梁丽家。梁丽从床下拿出那个纸箱交给他们。

作者:朝阳帅哥  责任编辑:拓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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