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谭浩俊
昨天,参加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开幕式的明星们刚露脸,记者们扑上去问的最多的问题就是“山寨现象”。政协委员倪萍表示应从法律上和行政上采取手段,立法封杀“山寨现象”,同时从舆论上给予制止。(3月4日《新京报》)
讫今为止,到底什么是“山寨”,可能谁也不能下一个准确的、令人信服的定义。
就象对待犯罪一样,看一个人是否犯罪,前提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为依据,如果连依据都没有,又如何给人定罪呢?现在的情况是,山寨连个定义也没有,又何谈封杀呢?
我们承认,在山寨现象中,确实存在着一些违法的东西,如剽窃他人成果、仿冒他人作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但是,山寨现象中更多的还是一些自娱自乐、情绪发泄、文化恶搞,是一种自发行为,而非组织行为。即使有一些民间组织参与,仍然只是一种自发活动,而非具有组织的“故意侵权行为”。对这样的现象,可以通过规范、引导,使其具有更多的文化内涵和社会正义,而不是以封杀的方式,强行取缔,强制剿灭。如果这样,就是一种文化专制、社会专制,与改革开放的大环境是不相符的。
而事实上,山寨现象与改革开放初期的通俗音乐现象很相似,当通俗音乐刚刚抬头的时候,很多“正统”音乐工作者,把通俗音乐说成了靡靡之音,是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但是,随着通俗音乐的普及,也就被广泛接受了。不仅接受了,在很大程度上还超过了传统的“正统”音乐,更受广大群众的喜爱。不然,为什么一直被认为是登不了大雅之堂的原生态音乐,现在也成为全国歌手大奖赛的一道“菜”呢?
如果因为山寨现象中存在一些问题,而以立法的方式将其封杀,这种行为本身就很山寨,这样出台的法律,也至多是一部山寨法规。
如果山寨现象中确实存在一些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存在一些诸如剽窃、偷盗他人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完全可以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打击和制裁,至于一些文化恶搞、调皮、恶作剧等行为,能规范则规范,不能规范的则让其自生自灭。毕竟,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都会有选择地接受这样的现象、这样的文化。对没有判断和分析问题能力的孩子,其家长和教师也会进行引导和教育的,大可不必上纲上线。
当然,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山寨现象发出不同的观点,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对山寨现象,我们还是希望能够多一点宽容,少一点责备。只有这样,我们的文化才会得到更加繁荣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