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给志愿服务适当“回报”、“优先权”的做法,可视为一种行政推动、法律推动。上海市民政局法规处处长胡增耆不反对以这种方式去推动志愿服务的普及,“当志愿精神还没有普遍深入人心,志愿服务还不是所有人的自觉服务,就需要政府来引导、推动一把”。
吸引更多人参与到志愿服务中来,需要进一步宣传、教育、倡导,和肯定、激励、表彰。在此意义上说,各地一些“回报”志愿服务的做法虽引起争议,但对其初衷人们不应曲解。
而志愿服务与功利之心的界限何在,适当的回报是否说明了志愿服务是可以有偿的,志愿服务该有怎样的“回报”?此类争议,从一个侧面也提出了如何规范、发展志愿服务的问题。在志愿服务普及过程中,关键在于从小培养人们的志愿服务意识,为志愿服务提供宽松的环境和平台。而在志愿精神成长过程中,则要引导志愿者逐渐超越功利的诉求,转而获得精神层面上的回报和满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