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网首页-资讯中心-商业-内幕-商评-财经-股市-精英-科技-互联网-创业-汽车-企业-房产-娱乐-社会-图片-财经圈

主页>社会资讯>热点话题>

关注:山西检方拒捕央视女记者案最新动态

来源: 法制周报 时间:2008-12-12 00:51:37

  郝姓商人于2006年3月找到吴小辉,要求他以高出市场价格多倍的数额,回购那块土地,这被吴小辉拒绝。此后,吴小辉因被认定在土地买卖中有行贿行为,出现了多次被太原市杏花岭公安分局抓了放、放了抓的现象。

  2008年7月,李敏经人介绍,认识了吴小辉的二弟吴小华后,便开始关注吴小辉的案件。(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此间,她多次过问过该案件的背景及进展,并且还在11月份时与北京另外两家媒体记者对杏花岭区检察院进行过采访。

  现在,杏花岭区检察院又以受贿罪抓捕李,而事情都发生在该检察院。因此,有人质疑杏花岭区检察院是否应该回避?此次执法是否违规?是否有人滥用职权进行报复?此事经媒体报道后,立即在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大波。

  同时,由于李敏与当事人弟弟吴小华错综复杂的关系,不时引起人们对此案的猜测。

性格泼辣的山东女孩

  这位胆子很大的山东女孩,爱上陷入一起经济纠纷案当事一方的弟弟后,其接受的恋人钱物,被认定为受贿。

  “太惊讶了,我们不敢相信真的会是她。”李敏被抓的消息传开后,熟知李敏的朋友们都表示很突然。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介绍,李敏是因为受贿罪被抓捕的,“收的是钱,其他情况我不便透露,现在是保密阶段。我们绝对不会错的,李某的问题极其严重,罪证确凿,问题重大,影响极其恶劣,在国内都属于罕见的。”他称。

  据记者了解,李敏是中央电视台12频道法制栏目《庭审现场》的一名女记者,28岁,是山东德州市人,从事记者职业已经有8年,一直都是做法制类节目。

  在朋友们眼中,李敏是一个独立、性格豪爽的典型山东女孩。“她胆子超大,刚拿的驾照就敢跟人借车,自己驾车回山东老家,结果把车撞了”。尽管这样,李敏这种大咧咧的性格也颇得大家的喜欢,在圈里的人缘很好。“最近,并没有听说她交男朋友的事情。”一位李敏的好友向记者透露。

  但是,李敏的几名好友却爆出李敏与吴某弟弟之间的“隐情”。据介绍,李敏第一次采访检察院涉嫌滥用职权案是在一个月前,这也是她第一次见到吴某的弟弟,采访线索也是由他提供的。

  李某的邻居杨女士说,李敏通过采访认识吴某的弟弟后,吴某的弟弟便开始追求这位年轻的女记者。杨女士说,她发现吴某的弟弟和李敏关系不一般,两人曾当着她的面搂着一起逛商场。吴某的弟弟不只一次到李敏家中居住,并在她家中还有吴某弟弟的衣物。

  李敏另一好友梅梅也表示,李敏不只一次说过吴某弟弟追求她。“他确实给李敏买过贵重的东西”。但梅梅分析说,这是冲着感情,还是冲她记者的身份,就不得而知了。

  李敏与当事人弟弟错综复杂的关系,也许只有当事人才能解释清楚。不过,杏花岭区检察院抓捕李敏的罪名是涉嫌受贿,而受贿的赃物是一台价值22万元的轿车。据可靠消息来源称,该院主要是掌握了吴小华通过银行转给李敏22万元这一线索,而这笔钱被李敏用来购买了一台轿车。杏花岭区检察院从银行提取了这笔款项的转账票据。

  那么,这在法律上对恋爱馈赠和受贿行为之间又是一个什么样的界限?

  对此,周泽表示:“既然两人是恋爱关系,一方给另一方钱物,这就是一个恋人间的赠与问题,属感情问题,不能轻易认定为受贿。”

  指定管辖引专家争议

  即使该案被确认由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就此案本身来说,行贿受贿本属对合性犯罪,只有双方当事人知道,而鲜有人举报,那么,检察机关的案件来源是什么呢?

  根据已有的报道,杏花岭区检察院此前是李敏监督采访和舆论批评的对象。不管李敏的采访行为是否确切,但杏花岭区检察院卷入这起事件当中,并成为利害关系人,此行为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争议。

  记者查阅发现,一项网上的民意调查显示,超过70%的人认为,杏花岭区检察院的做法不适当,有公报私仇之嫌。

  事发后,不少业内人士在网上纷纷对杏花岭区检察院的行为提出质疑。(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比如,人民网的名牌栏目“人民论坛”发表了文章《检察官进京抓记者从程序上说不过去》,还有盛大林、易波、杨维立、李晓亮等评论人士也分别发表文章,对检方的行为进行了批评。

  周泽律师向记者表示:“按照法律原则,从程序上说,杏花岭检察院的做法不合法。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检察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因为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明明和此案存在着利益关系,本身就应该回避。”他还认为,即使该案被确认由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就此案本身来说,行贿受贿本属对合性犯罪,只有双方当事人知道,而鲜有人举报,那么,检察机关的案件来源是什么呢?

  而针对此案涉及到的一些如指定管辖案的法律问题,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郑旭则表示,目前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只规定了“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对于检察院、法院整体,目前没有要求回避的规定。但是对这个问题曾经有争论,有学者主张这种情况应当改变管辖。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说,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指定管辖,也应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将一起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指定给被举报单位来负责侦办,打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就好比把投诉批给被投诉人来办理,这能得到公平与公正的处理吗?

  刘晓原认为,如果李记者涉嫌受贿,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但是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办案。李记者的受贿案,引起了众多媒体的关注。在侦办这起受贿案的同时,有关部门是不是也该查一下,对“杏花岭区检察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举报是否属实呢?

作者:  责任编辑:拓荒者
要了解更多,可继续查阅相关资讯:

关于我们 | 保护隐私权 | 网站声明 | 投稿办法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友情链接 | 不良信息举报:(将#换成@即可)
京ICP备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