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权力”要关注,更要监督

法学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司法解释将教师收受回扣行为,纳入到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中,但对教育界而言,这主要起到的是震慑作用。校园里的采购、招标、人事任免等权力,仍需要更加透明,需要社会的监督。
近年来,高校基建过程中出现的腐败现象屡禁不止。湖北省武汉音乐学院一位院领导在学校基建、物资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42万余元;兰州大学一二级单位领导在学校修建住宅楼等工程时,收受贿赂近1500多万元。重庆一所农村初级中学校长竟在学校基建工程招标中,收受2万元贿赂……
与高校动辄几十、上千万的“回扣”相比,农村中小学校长的权力似乎很小,但他们却共有着缺乏监督的权力。为此,法学专家建议,在通过司法解释推进法制进步的同时,构建校园权力监督体制,用透明、公开的体制,锁住收受回扣的黑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