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师收回扣,学生很受伤
从11月26日开始,西南大学的伍老师就陆续接到朋友的问询:“知道吗?教师收回扣要以受贿罪论处。”一些媒体朋友也想采访他对此事件的看法。不明内情的伍老师连忙在互联网中查阅相关信息,在高检、高法《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他并没有读到教师收回扣以受贿论处的内容。相关解释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务……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尽管如此,“教师收回扣以受贿罪论处”仍在网上引起热议。
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现实中,回扣却有着复杂的操作空间、弹性的反点比例。
近年来,随着个别学校腐败案件的被查处,学校从普通教师到校长,从几百元到几百万元的“回扣”内幕逐渐被揭露。尽管与交通、医疗等行业相比,教育行业腐败案件并不多见,但因其特殊的行业背景,使得社会对此更为关注。

近日,重庆南岸区一所幼儿园的孩子不约而同要父母周末带自己去看展览。展览门票上标明了“世界奇迹”、“珍惜动物”……等字样,票面价值为十元,学生和学校各承担50%费用。家长带孩子到展览现场才发现,所谓的世界奇迹不过是几尊粗制劣造的仿兵马俑塑像,珍稀动物是一些蝴蝶标本,展览现场既无讲解员,也无老师组织,反而多了不少销售玩具的摊点。到场家长无不大呼上当。无辜的孩子不仅未学到科普知识,还隐约从家长的抱怨中得知,自己被骗了。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办这样的展览,门票价格根本不值5元钱,学校所以要求家长带孩子去参观,极有可能是收受了展览主办方的“回扣”。
事实上,靠展览门票收取回扣,只不过是学校收取回扣事件的“小儿科”。而利用职务征订盗版教辅书籍、在购买教材时私吞回扣款等案件,为公众揭开了个别教学机构后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腐败内幕。重庆市涪陵区曾发生一起教育主管部门征订盗版教辅书籍案件。当地教委集体研究决定,让全区所有中小学订购盗版暑假作业,总共七万多册,执法部门发现并将这些盗版教辅封存,谁知一夜后,书籍被人从后门运走,不久后发给学生。经查,学校允许这些暑假作业进校园的原因之一,是不法书商允诺的高额回扣。近年来由于盗版教材教辅进入学校,出现了标准答案不“标准”,教材散页难翻阅等现象,严重影响学生学习效率。业内人士透露,在教育部门出台政策就教材公开招标前,教材教辅的回扣比例约在10%至30%之间。以重庆市首例教材教辅回扣案为例,涉案三人获得的回扣金额就达33万元……

业内人士认为,回扣主要集中在教材教辅的采购中。近一、两年来,这一问题已经引起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视。重庆等地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使教材教辅的采购过程趋于透明,降低了学校相关人员收受回扣的机会。但购买校服甚至订购学生奶等领域,仍然留有学校收受回扣的漏洞。“羊毛出在羊身上”,卖方多采取将回扣加入商品成本的做法,作为商品最终消费者的学生,不仅要为个别教师的回扣买单,还要忍受伪劣商品的“折磨”。正因为最终损害的是学生利益,“教师收回扣”才会在互联网上引起公愤。
司法解释表明国家对教育行业的反腐力度

谢正军 绘
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纳入受贿罪的司法解释中,表明法学界已经对学校腐败行为给予重视,并作出反应。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专家梅传强教授介绍,这一司法解释把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的范围扩大,刑法163条的罪名发生了变化。此前,刑法163条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现在则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这样一改,除了公司企业人员,以前纳不进去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比如普通老师、普通医生的受贿行为都被纳入其中。一方面体现了一种法制理念--“疏而不漏”,说明法网越来越严密,法律没有空子可钻。另一方面,从现实效果看,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且影响到社会公平的问题,正日益引起法律界的重视。
事实上,有关商业贿赂认定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普通教育工作者收受回扣,数额较大的仍会受到法律制裁。法学专家介绍,在量刑中,多采用两种方式: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可以按照学理,根据主犯定,如果主犯是国家工作人员,则按照学理上对“共同犯罪”的界定。另一种方式为“分别定罪”,即根据各自身份来确定。这样定的问题是犯罪嫌疑人在量刑中难寻“身份”。梅传强教授介绍,受贿罪是典型的身份犯,给有受贿行为的教师--属非国家工作人员--定罪,在法理上存在难以操作性。司法解释的明确,对普通教师和医生能够起到震慑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