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犯一人判死刑一人判无期
2012年9月6日、7日,公安机关先后将付某及刘启智抓获。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启智与付某共谋采用杀人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9天内分别在湖南省、广东省、云南省入户抢劫作案4次,在抢劫中致7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刘启智、付某共谋犯罪,共同杀害被害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手段极其残忍,后果十分严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刘启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宣判后,刘启智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曲靖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判决宣判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罪犯刘启智执行死刑的命令,罪犯刘启智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付某作案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处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定刘启智、付某的法定代理人连带赔偿被害人邬先生、唐女士、吴女士等家属经济损失共2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