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4日,备受社会关注的“2.13”云南蒙自县公安局民警吉忠春酒后开枪杀人一案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吉忠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吉忠春称当时他曾经开四枪鸣枪示警。

云南网3月25日报道 备受社会关注的“2.13”云南省蒙自县公安局民警吉忠春酒后开枪杀人一案,昨日上午在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吉忠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昨日的审理中,公诉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分别就被害人潘俊是否有过错;被告人吉忠春是否有自首情节和被害人家属要求赔偿九十八万余元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被告人吉忠春对检控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将接受法院的附带民事判决,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
近5个小时的审理过后,法庭宣布,由于案情重大,将在上报院审判委员会后择日作出宣判。
庭审实录:
持续5小时座无虚席
昨日上午7时30分,离正式的开庭时间还有一个小时,然而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已经聚集了上百名群众。为了能争夺不多的几个旁听资格,有的市民在早上天不亮就赶到这里排队。“我们想看看那个开枪杀人的民警到底是什么样子,我们也很想知道法院会怎样判他!”有市民说。
上午8时30分,庭审正式开始,此时红河中院面积最大的第一审判庭——那个能容纳240人的大厅,早已座无虚席,近三百名旁听的群众将审判大厅挤得水泄不通,他们中有嫌疑人及被害人的亲友,还有很多蒙自市民,30余家媒体的记者,几乎将审判庭的左半边完全占去,而在庭审开始前,还挤进一些没有座位的旁听者,他们甚至从头到尾一直蹲在地上旁听完整个庭审。维持秩序的法警,丝毫都不敢松懈,为防止双方家属在法庭发生争斗,他们一直保持紧张状态,时刻注意着庭内所有人的一举一动。
涉嫌故意杀人的吉忠春,向法庭陈述身份时声音嘶哑。尽管套在他手上的手铐在出庭前就已经被民警取下,然而他还是会不自主的将手叠在一起,从背后看上去仿佛依然手铐在身。
公诉人员通过列举证据将案件细节逐一呈现。在庭审中,吉忠春说得最多的四个字“我不清楚”,让人记忆深刻。
开庭后,由2名公诉人员组成的公诉阵容宣读起诉书。公诉机关认为,吉忠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经过近5个小时的审理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但表示近期将会作出判决。
事件经过:
倒车起纠纷民警酒后开枪
在红河州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对当晚的案发经过作了这样的定性:2009年2月13日晚上9点左右,吉忠春酒后驾驶“云GA6455”号车到蒙自官恒花园小区E-6幢李国传家找舅舅万存书,当得知万存书已离开时,吉忠春也准备驾车离开。在倒车过程中,因其驾驶的轿车即将与停放在小区内F-1幢门前的“云G67896”号轿车发生碰撞,被在旁边观看的李国传紧急叫停。后李国传看见“云G67896”号车的车主许馨月,遂上前向其说明情况,让许馨月将自己的车挪开。
之后,许馨月回家叫自己的丈夫潘俊出来倒车。潘俊出门看到两辆车的情况后,一边骂坐在车内的吉忠春,一边用手殴打其头、面部,致使吉忠春的鼻子出血,后被李国传、许馨月劝开。当潘俊见到吉忠春下车走过来后,又绕开劝说的人,用脚朝吉忠春身上乱蹬。在此情形下,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本属于单位配发的公务用“六四”式手枪,朝潘俊连开3枪,致使潘俊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潘俊系枪弹致双肺、主动脉弓、肝脏严重损伤死亡;吉忠春左鼻部钝挫伤,系轻微伤。案发后,吉忠春留在作案现场,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吉忠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吉忠春的刑事责任”
现场直击:
被害者家属情绪激动
在昨天庭审的过程中,被害人潘俊的父母以及妻子,一直坐在代理律师身边。他们很少发言,却几乎从头至尾一直死死盯着不远处被告席上的吉忠春,眼神中充满着愤怒,而在控辩双方辩论及举证的过程中,潘俊52岁的父亲还曾屡次站起来直接反驳,情绪十分激动。
上午9点半,法庭审理进入控辩双方举证环节,由于考虑到可以为吉忠春进行处罚从轻辩护,吉忠春的辩护律师拿出一份之前早已做好的潘俊及吉忠春社会背景调查,这份调查的结论表明,潘俊“尽管不失为一名好领导,但其脾气暴躁,2007年曾在屏边打伤一酒吧老板,事后被公安机关处理,并赔偿2万余元”而“嫌疑人吉忠春工作出色,为人善良,曾资助困难学生”,就在吉忠春辩护律师还未把此份提请法庭“酌情考虑”的证据念完,受害人的父亲便直接站起来反驳,情绪十分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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