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法,评论认为,依照现行法律,普通公民组成的调查委员会无权进入看守所进行询问,调查委员会是以权代法。这种论点其实有些牵强附会。须知,法律规定检察官、法官、警察、律师有权进入看守所询问嫌疑人,但并没有禁止其他组织进行社会性质的调查。而且,调查委员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回应网民的质疑,体现信息公开的本意,而不是要做出法律结论。因此,不存在以权代法的问题。
关于不专业,评论认为调查委员会应当由法律、医学界等专业人士组成,而不应当由没有专业知识的网民组成。这同样是一种张冠李戴。专业的调查,那是一种具有法律性质的调查。而本次事件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显然不是法律性质的,而只是舆论引导性质的。其实毋宁说是一次公众的集体采访,为的是体现政府信息公开的诚意。
关于不独立,评论认为,该调查委员会因由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故而不独立,所以难以取信于民。此说并不客观。调查结论之所以难以取信于民,主要还是因为它只是一个简单的初步调查,尚未解除人们心中的各种谜团。而进一步查明事件的真相,则需要司法机关或立法机关的专业调查。当然,质疑还源于人们对于政府部门和宣传部的刻板印象。对此,应当看到,并不是所有政府机关和宣传部都采取传统的那种“捂盖子”和操纵等处理方式,有些政府部门和宣传部走在了改革的前列,值得信任和鼓励。
应当说,云南省委宣传部的这一新探索,立意和目的都是好的,方法、手段是新的,也比较合适,既照顾了网民的意愿,又没有逾越法律的界限——没有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正因为如此,网民才对调查结论表示不满意。伍皓先生的自责,确实不必要。而如果这样的民间调查委员会,经历如此短促的调查就能够发表令人满意的调查结果,那倒是需要怀疑和警惕的。当然,伍皓先生此举意在促进司法机关或立法机关重视和加快对事件的法律调查。那么,接下来,伍皓先生和云南省委宣传部可以督促进入法律调查阶段。但是如果司法机关或立法机关不接受这样的督促和劝告,那么,责任固然不能算到他的头上。
毫无疑问,新闻官伍皓先生希望创新舆论引导模式,其勇气和智慧值得肯定。对于这样的改革者,委实应当多一些爱护,少一些苛责。要知道,改革和创新本身就是对以往错误或僵化模式的一种否定,即便它不可能绝对正确,但起码部分是正确的。在改革之初,最重要的恰恰是勇气,而不是十全十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