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针对检察院:如果判徐广无罪,则检察院、公安局做的就是一个错案,若启动错案纠察程序,搞不好相关人员会受到处置。检察院甚至要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面子也下不来。
综上,最终一审法院只好平衡各方形势,“三权相害取其轻”,做徐广的工作,要求其放弃国家赔偿(这其实是原本要判徐广无罪的征兆,因为如果判有罪,根本不存在国家赔偿的问题),但这样的判决却毫无法律依据。
二、中山两级法院无法绕过的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
本案的一、二审审判过程,漏洞百出,可以说处处是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最让法院无法自圆其说的违法恐怕就是南科大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了。接下来重点分析如下:
对于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一审法院就是否采纳,陷入了两难境地:如果采纳鉴定结论,那就等于说车未撞人,徐广无罪;如果不采信鉴定结论,可鉴定却又是中山第二法院让公安局委托鉴定的,这又置自身于何地?无疑是自扇耳光。因此,既要自圆其说,援引鉴定结论,认定鉴定合法,又要判决徐广有罪。这对于主审法官来说,是一个高度考验写判决技术的工作,
一审法院的法官的做法是:1、先认定鉴定合法,予以采纳。2、断章取义,指鹿为马,截取鉴定结论中的某一句话,这句话既非结论,也非分析,而是在陈述事发过程时一句不相干的话,然后由此得出结论为徐广存在故意伤害行为。对于鉴定结论中客观理性的分析和毫无争议的结论,却视而不见。
三、二审法院无情维持原判
接下来,进入二审。对于中山中级人民法院来说,没有选择,也没有退路。
我国的刑事二审程序主要从两个方面体现其对审判公正的保障功能,其一,纠错功能,其二,权利救济功能。但是刑事案件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在我国微乎其微,这倒不是说一审法院都十分厉害,办案子总能公正判决,而是政法系统的规则决定的。如果二审改判,那意味着一审的法院错了,检察院错了,公安局也错了。后果如此严重,所以一审法院一旦对刑事案件进行判决,那么二审法院也就没有了退路,除了维持原判,还是维持原判。我们所见到的改判,要么是更高一级的领导进行直接过问,要么是强大的舆论所迫。此案没有出现这两种情况,所以维持原判的结果在一开始就已经注定了。
剩下的,就是如何写一个冠冕堂皇、看起来滴水不漏的刑事裁定书了。中国的事情便是如此搞笑,一个说不通的逻辑难题,一个所有人明知无罪而且被人设局陷害的人,非得判他有罪,还得正经八百的说一大通道理,还得组合议庭,还得允许当事人上诉,还得装模作样地写一个裁定书,并盖上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印章,以表明自己跟公安局、检察院还有一审法院已经站在了同一条战壕里。这种状况所有学法律的人都感到悲哀,然而悲哀如何,我们还得为这种悲哀添加更加浓重的悲剧色彩。
现在分析,二审法院是如何既要认可公安局和法院联合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车未撞人),又要判决徐广有罪的?这在一审时中山第二法院一直在刻意回避,一审判决中更是一笔带过;而在二审之中,它作为焦点之中的焦点,无论如何不能再装傻,装白痴,必须对这个鉴定结论有一个说法。
必须承认这是一个需要高度智慧和技术的难题。但中山中院还是寻找到了解决方案:1、认可该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委托主体合法、委托程序合法、鉴定过程合法等等)。2、认为鉴定结论的内容也即车未撞人的结论,是非法无效的。理由是:至于车有没有撞人,应当由法院来进行判决和认定,这不是司法鉴定人员的权限。
这是典型的自相矛盾:前面说鉴定合法有效,后面又说鉴定结果非法无效。这是一种冠以唯物主义辩证法之名的诡辩。比如,你是一个好人,但你也是一个坏人。比如,你是一个性格内向的人,但也是一个性格外向的人。当代量子论也有个著名的悖论,薛定谔猫既是死的,又是活的,它处于死和活的叠加态中。现在该司法鉴定结论就是处于“有效”和“无效”的叠加态中。它最终成为法院的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徐广罪名成立。
总之,这起刑事错案冤案后果有四:1、无辜者徐广不白蒙冤。2、碰瓷设局者孙万宝阴谋得逞。3、司法制度再次蒙羞。4、由于徐广必然开始新一轮的申诉和上访, 本案不但没有化解任何社会矛盾,反而产生新的更剧烈的社会矛盾,而公检法三大政法机关的信用与权威性均面临公众强烈质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