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每逢年关岁末,“农民工工资拖欠”几乎会定时成为一个热门话题,相关政府部门也会定期出台相应的政策通知。年年通知要求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但现实仍是“尚未得到根治”,问题究竟出在哪儿?
其实,从问题形成的逻辑上看,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并不复杂。无非是这样两个方面:首先,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资方———企业、老板的惩处力度。其次,强化相关政府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方面的公共行政责任。
应该说,在前一个方面,近年来确实有了不少改观。比如,除了常规的追缴、罚款之外,许多地方均设定拖欠企业“黑名单”、“市场禁入”等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而与此同时,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在今年5月的正式生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又给处罚“恶意欠薪”增添了一个更为强力的刑罚手段。
相比之下,在后一个方面,目前的状况却并不能完全尽如人意,这突出体现在:其一,相关部门的执法主动性还不够高———往往要等到“拖欠工资”既成事实之后,才会被动地受理,并没有形成有效的事前预防机制。其二,在农民工工资拖欠与政府部门公务员自身的工资福利待遇之间,还没有形成紧密的利害关联。
稍稍留意一下,便不难发现这样一个反差极为鲜明的现象:每到年底,一面是“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再次凸显,一面又是政府公职部门“突击花钱”、“滥发奖金钱物”的重复出现。
这样一种背景下,如果能将二者密切联系起来,显然具有“两全其美”之效。比如,可以明确规定要求,凡是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地方,当地劳动保障等相关政府部门年终奖发放将受影响。实际上,这种农民工与公务员福利待遇之间的“捆绑”,并非只有现实的合理性,同样也有法律上的依据。依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这意味着,除非考核优秀或称职,公务员才有享受年终奖的资格,否则,便无权得到年终奖。而一个地方如果依然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显然难称“优秀”或“称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