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作为市场化用人的辅助方式是法律允许的。《劳动合同法》第66条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定义是:“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一言以蔽之,劳务派遣用工只适用于临时性、短期和辅助用工岗位。
现实中,劳务派遣被众多企业、事业单位滥用,在《劳动合同法》2008年颁行前已成蔓延之势。随《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工之正式承认,劳务派遣迅即泛滥成灾。取全国总工会公开发布的调查数据,劳务派遣工已占到国内企业全部用人岗位的半数以上。仅上海一地,这一劳务群体就近百万人之众。
劳务派遣之“伤”,伤就伤在用人单位极不厚道和人道。从国企、民企、外企再到广泛的事业单位,之所以大量滥用劳务派遣工不择手段,关键就在如此能为雇工节省巨额的用人必须成本的支付:
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合同制员工,工资待遇差一大截。现如今,即便如央企中的油寡头、通讯寡头、金融寡头等员工待遇极优的大国企,都大量滥用劳务派遣工。所见,劳务派遣之“大伤”,首先是“同工不同酬”。这是公然侵犯劳动者正常权益的恶劣行径。
由于企业为员工个人账户缴纳“四金一险”以基本工资的法定比例作为基数,大量滥用劳务派遣工后,企业的用人成本又无端“节省”掉一大块,而劳务派遣工将来的“养老金”、“医保金”收益等社会基本保障,则年复一年遭人为削减。
劳务派遣工与实际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定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工只能与赢利性劳务中介机构签定劳动合同。一旦引发劳动纠纷,真实的用人单位一推二六五,而劳务派遣用工合同与正式的劳动用工合同,在劳动关系解除赔偿和工伤事故赔偿环节,其赔偿额度相差巨大。这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无耻侵蚀。
劳务派遣“同工不同酬”以及“同命不同价”,在单位内部长期制造劳动者的群体对立,持续激化劳资矛盾。受劳务派遣“层层盘剥”的所谓“派遣工”,最后都把积怨归究于整个社会,并演变和加剧社会层面已非常严重的阶层对立。
鉴于《劳动合同法》第66条对劳务派遣工的界定表述过于笼统,《人民日报》援引劳动法制专家的看法,呼吁对劳务派遣作专项立法,可这分明是猴年马月的事情。事实是,《劳动合同法》中有12个条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有6个条文专门用于规范劳务派遣制度。现状的残酷在于,现有的18个条文压根就没有得到过认真执行。所以,问题首先不在于法制的模糊和软弱,而是有法不依。更直接地讲,是各级劳动执法部门普遍不作为所致。
劳动执法部门不作为还只是表象,背后的地方政府明知劳务派遣滥用“伤及国本”却装傻乃是更恶劣的不作为。地方政府害怕一旦劳务派遣之伤得到大范围整肃,势必抬高本地用人成本,与地方的眼前利益明显不符。所以,要救劳务派遣之“近火”,不必先动用专项立法之“远水”,而是首先整肃劳动执法不作为并对地方政府进行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