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根岁逼,欠薪多发期又来临。每到这个时候,有关部门就会把这个问题提上议事日程。这不,人社部等9部委刚刚召开会议,要求确保元旦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10人以上集体劳动报酬争议7天内结案。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对付恶意欠薪有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何谓“数额较大”?怎样才算“造成严重后果”?由于这些问题没有司法解释给予明确,各地法院很少适用上述法条。也就是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几乎成了悬而不落之剑。
所谓司法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就法律的具体适用所作出的细化规定。有司法解释的,法官当然应遵照解释执行;没有司法解释的,法官完全可以按自己的理解去适用。在法律规定弹性较大却又没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法官是有自由裁量权的。实际上,大多数法条都没有司法解释,有些司法解释也是在法律施行很长时间后才出台的,而在出台之前通常已有很多判例。因此,只要法官怀有公正之心,且能够准确领会法律精神,完全可以自行裁定。
就拿惠阳区法院审结的这个案子来说,项目承包商按约定已支付七成工程款即6.9万元,但收到款项的包工头杨某拒不支付25名工人的10万余元工资,还逃避躲藏。法官认定杨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并予以定罪,应该是公正合理的。其实,恶意拖欠的工资数额大不大,法官完全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当事双方的经济状况去“自由心证”,不一定非得依赖细化的解释。有时候,司法解释也未必符合各地的实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