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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捡金案定性为侵占罪 从梁丽侵占案反思媒体职业操守

来源:博客 时间:2009-09-26 10:11:42

 

    通过比对可以发现,介入此案件的媒体记者,明显犯了三个错误:

    第一,听信片面之辞,客观上帮助梁丽一方回避关键事实,片面引导舆论。譬如装着金饰纸箱的行李车当时处于什么位置,检方通过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行李车当时停放在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而梁丽一方却反复刻意强调附近的一个垃圾桶,明显要让读者把装着金饰的纸箱与废弃不要的垃圾联系到一起。

 

    第二,对梁丽一方自述的情况和理由,不做独立的第三方核实。譬如媒体报道都说梁丽没有“拒不交出”的情节,而真相却是梁丽一而再地“拒不交出” 金饰,直到结案都还有近3万元的金饰下落不明。

 

    第三,对实在回避不了的事实,以陈述梁丽一方的动机解释来避重就轻。报道中多次出现梁丽事后陈述的主观判断,譬如“以为是她们丢弃的”, “以为……跟自己开玩笑”,她以为“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在几个无法回避的关键点,记者都是用动机开脱行为,似乎只要没有犯罪的动机,就不会有犯罪的行为。

 

    梁丽和她的丈夫都多次叫冤,“捡来的又不是偷来的”,怎么会犯法?当事人为了洗脱罪名,对法律有这样的糊涂认识,不管是真糊涂还是假糊涂,大家都是能够理解。 

    可惜的是,那些不懂得法治精神、没有专业素养的记者,也抱着这样的糊涂认知,来报道案件,左右舆论,影响网民,就不是简单的遗憾和不理解能够概括的了。

 

 

坐了9个月监狱之后,梁丽侥幸逃过了法律的进一步惩罚。

                       

                                                         (图片均来自网络)

 

转载:新华社消息——

 

    新华网深圳9月25日电  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走旅客黄金一案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热烈讨论。梁丽行为究竟是“盗”还是“捡”?深圳市检察机关25日案检察终结,将此案定性为“侵占罪”。因侵占罪不是公诉案件,因此检察机关取消起诉。


  为了应对社会疑问,检察机关25日还原了此案的具体过程,证实之前有媒体报道的“在垃圾桶旁捡到黄金”“主动上交黄金”等描述不实。
  经检察机关审理查明,2008年12月9日8时许,东莞一家珠宝公司的员工王某在深圳机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中途离开,将一个装有14555.37克黄金首饰的小纸箱放在行李手推车上方的篮子内,并单独停放在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王某离开33秒后,机场清洁工梁丽出现在手推车旁。大约半分钟后,梁丽将纸箱搬进机场一间厕所。王某约4分钟后返回,发现纸箱不见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当天9时40分许,梁丽吃早餐时告诉同事,捡到一个比较重的纸箱。随后,两位同事经梁丽同意,将纸箱打开并取走其中两小包。梁丽从同事那里得知纸箱内是黄金首饰后,将纸箱放到自己的清洁手推车底层后离开,并从纸箱内取出一件首饰交由同事到黄金首饰店鉴定。首饰店告知是黄金首饰。


  当天14时许,梁丽下班,将纸箱带回住处,放置于床底下,另取出一部分黄金首饰放入在床边的其丈夫衣服口袋内。
  16时许,同事找到梁丽,告知机场有旅客丢失黄金并已报警。


  18时许,民警到梁丽家中询问其是否从机场带回物品。梁丽否认,民警对梁丽进行劝说。但直到床下存放的纸箱被民警发现,梁丽才承认该纸箱是从机场带回的。当民警继续追问是否还有首饰未交出,梁丽仍予以否认。民警随后从梁丽丈夫的衣服口袋内查获另一部分黄金首饰。民警将这些黄金首饰带走,经评估价值约300万元。尚有136.49克黄金首饰去向不明。


  深圳市检察机关审查研究后认为,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即“不告不理”。检察机关于9月25日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

作者:  责任编辑:拓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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