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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捡金案定性为侵占罪 从梁丽侵占案反思媒体职业操守

来源:博客 时间:2009-09-26 10:11:42
    梁丽和她的丈夫。

   

    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走旅客近14公斤黄金首饰一案,终于落下帷幕了。

    9月25日,深圳检察机关对宣布,此案定性为“侵占罪”。因侵占罪不是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决定取消起诉。

 

    这首先意味着,梁丽被公诉机关认定为“有罪”!

    只是,这个“侵占罪”属于民不举官不纠的范畴。在此之前,金饰的失主公司早已声明不予追究。梁丽算是侥幸逃过了法律的惩罚。

 

    而据检察机关通报,失主还有136.49克金饰去向不明,以9月25日黄金每克216元的现价,即有近3万元的财产损失尚未追回。

 

    这个被一些人称为“深圳‘女许霆’”的事件,初步尘埃落定了。但媒体在事件中扮演的角色,却很有认真拣拾起来,重新审理的必要。

 

    这个事件首度被媒体公开,是今年5月11日的《广州日报》。该报发出独家消息“女工‘捡’获300万元金饰可能被诉盗窃罪”。从文中看出,陈述这个事件的所有消息来源,都是来自梁丽家人和律师的一方,没有深圳机场管理公司和外包清洁公司的说法,没有警方(当时案件尚未移交检察院)的说法。

 

    在这篇报道中,有两个法律人士出来表态,一个是准备接手案件的代理律师,一个是大学法律系教师。律师根据委托人的陈述,认定梁丽既非盗窃罪,也非侵占罪,因为梁丽“不具有侵占罪中‘拒不交出‘的情节”。大学法律系教师语意含混,但也是根据单方的事实陈述,认为只要没有“拒不交出”的情节,应该疑罪从无。

 

    而且,记者还专门采访了梁丽的丈夫刘建华,把梁丽塑造成一个“勤俭持家的妇女”,一个“从来不是贪小便宜的人”,给读者制造了一个良好的印象分。

 

    这篇充满单面之辞的报道出来后,各地报纸和各大门户网站纷纷转载,各种时事评论员纷纷据此仗义执言,网络上的舆论几乎是一边倒。警方受到高度压力,不得于5月14日站在聚光灯前,发出澄清事实真相的法律声音。而那个时侯,网民的唾沫已经快淹到警方的喉咙口了,微弱的澄清几乎得不到网民的同情。

 

我初步梳理了一下,对此案的定性有三种判断,归纳如下图:

罪名或过失

主要认定人

起诉主体

可能处罚

1,盗窃罪

公安局、个别专家

公诉刑事案件

10年—无期徒刑

2,侵占罪

检察院、多数专家、

少数网民

自诉刑事案件

 

2—5年徒刑,并处罚金

3,民事违法,拾金而昧,贪占小便宜

代理律师、个别专家,   绝大多数网民

自诉民事案件

 

负有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失主的义务

 

    简单地说,办案的公安局倾向第一种判断,检察院倾向第二种判断。参与各种讨论的法律专家们,少数认可第一种判断,多数认可第二种判断。

 

    可是,沸沸扬扬的网络舆论,却在片面的媒体报道和情绪煽动下,形成“一边倒”的第三种判断。一个新闻网站在9月初统计的网络民意调查显示,有高达91%参与调查的网民认为,梁丽的行为不应该判刑。

作者:  责任编辑:拓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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