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人都明白,习水县干部嫖宿幼女案公之于众后,法律定性的最终关键词在于,是“嫖宿幼女”还是“强奸幼女”。如果是前者,势必是那些不谙世事的学童一种自甘堕落,是为了钱的自愿;而后者就不同了,那就是对受害者的一种胁迫、一种引诱,一种暴力伤害。二者虽同属犯罪,但犯罪性质上的恶劣程度却是大相径庭。
正因为习水县干部嫖宿幼女案留下悬疑颇多,才有了那些为揭开疑窦,记者冒险扮嫖客说来让人耻笑的后话。从记者扮嫖客冒险经历得到的结果,有这样一段文字:了解了几位女孩受害的来龙去脉,陈强的心情久难平息:“每个女生被连环套在一起,就像传销一样。逼迫她们卖淫的坏人告诉她们,找到替身自己才能脱身,于是康倩找到了王清,王清又拖李瑜下水……”再对下看:经过 6天的深入暗访,陈强觉得有必要亮出身份,和当地官方“摊牌”了。“如果你不了解情况就去找官方,他们可能会忽悠你。如果你了解了部分点上的情况,再去找官方求证面上的情况,那么把握性就大了。”凭着多年的职业经验,陈强找到了习水县政法委书记,告诉他这几天暗访的情况后,这位官员只好把一份有关此案的汇报材料给他看。
不用再多说了,习水县干部嫖宿幼女案个中玄机暴露出案中有案,案中有一种不可告人的罪恶。这就是,如果受害幼女是被胁迫,是一种被动式的无奈就范,那么,对于犯罪人就不是嫖宿幼女,就无疑是强奸幼女。一旦强奸幼女定性成立,就应该给受害幼女一个清白,就应当对犯罪人给与更加严厉的法律惩处。
为什么在习水县干部嫖宿幼女案中,有关行政及执法部门总是遮遮掩掩,甚至抛出之所以定性为嫖宿幼女,而不定性为强奸幼女,是为了加大对犯罪人惩处力度的奇谈怪论。法律就是法律,不是任人玩弄于掌心的魔方,可以随意变着来变着去,在无辜幼女被胁迫这样一个铁板钉钉的事实面前,所谓的嫖宿幼女定性还能站得住脚吗?
记者扮嫖客讽刺意味深长。记者不是公安刑侦人员,却扮演了公安刑侦人员的角色,合不合法姑且不论,但为了揭露事实真相,不惜铤而走险,这本身就是一个极大的讽刺,是谁将记者逼上了这一险境!留给人们的思考实在太多太多。
习水县干部嫖宿幼女案该到还那些无辜受害幼女一个清白,拨乱反正,依法严办凶手的时候了。刘浩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