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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要求 保密法有待修改完善

来源:瞭望 时间:2008-05-28 11:23:09

    根据上述分析,建议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完善保密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从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出发,能否明确树立“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助于改变垄断信息的传统,普及透明行政、公开行政的思想观念,并将这种观念贯彻到保密法的修改中去。

    二是进一步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对保密事项进行科学分类,以具体而明确的列举式立法加以规定。

    三是重新界定定密主体,国家秘密的定密主体应是各级保密部门和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四是重新确定定密程序,这关系到整个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成败。可以考虑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保密委员会,由保密委员会依法裁决哪些事项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保密委员会根据多数决定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保密标准、保密范围来确定。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步峰: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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