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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促和谐 检察官期盼完善立法细化操作规定

来源:法制日报 时间:2008-04-25 11:29:48

  刘革强表示,这样做不仅可弥补不起诉制度处理这类案件存在的明显不足之处,而且可避免这些偶然犯罪的轻刑犯在管教期间受到累犯、再犯、教唆犯的影响,同时增强了社会亲和力。

  细化规定 刑事和解不是“拿钱买刑”

  记者在采访中,听到不少基层检察官呼吁,应当通过完善刑事立法、规范刑事司法,使刑事和解得以全面推行。

  从事基层检察工作的检察干警普遍反映,目前适用刑事和解多是一些原则性的笼统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此外,刑事和解的适用在案件类型上多限于未成年人犯罪及轻伤害案件,未能普及到全面。他们希望尽快通过司法解释完善立法、健全配套刑罚和改革诉讼程序,以满足法律对司法实践的适应性,出台更为细化的操作规定。

  一些基层检察官坦率地对记者说,以往承办人办理一起轻微刑事案件可能只需一至两天的时间,但在刑事和解的情况下,承办人既要对案件进行分析比较,衡量该案是否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又要开展调查走访工作,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而办理批捕案件只有七天的时间,时间紧、人手少,无疑会影响办案的效率。

  “刑事和解在考虑社会效果的同时,还应兼顾社会公平,防止轻伤害案件成为有钱人逃避刑事处罚的特权。”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唐悦喜的这番话,也是检察机关在推行刑事和解机制中所遇到的问题。

  针对社会上存在的“拿钱买刑”说法,湖南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重申:“刑事和解不是‘拿钱买刑’。和解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对刑事犯罪造成的被害人民事损害部分给予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后达成和解。犯罪嫌疑人的赔偿有别于刑罚中的罚金。”

作者:孙春英 赵文明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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