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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遭欠薪投诉无门 绥化相关部门熟视无睹

来源:市场信息网 时间:2016-07-25 15:53:25

  核心提示:黑龙江绥化市曹立东等人和开发商刘雪风签订合同建设绥化市南5路丽景华城项目,至今还余欠农民工工资479,577.400元。为了讨回所欠工资,作为施工组织者曹立东等人开始奔波在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多次向劳动局和住建局反映情况,要求发放农民工保障金,至今也没有结果,绥化市政府部门熟视无睹

  事件回放

  2014年四月份绥化市曹立东通过甲方金宝忠介绍商议做项目经理,清包五项,在绥化市南5路丽景华城C区6号楼9号楼10号楼主体面积16000平方米,底面积6500平方米。当时议定50%现金,50%房子。同年的5月24号开始进入工地,直到9月末主体完工。2015年6月份至10月份又在同一项目绥化市南5路丽景华城C区6号楼9号楼10号楼抹灰工程。“绥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共拖欠农民工工资11380567.15元,已拨付以房抵工程款金额4476033.5元,已拨付现金工程款1065200.00元,已拨付劳动局农民保障金170793.6元,至今还余欠农民工工资479,577.400元。为了讨回所欠工资,曹立东等人开始奔波在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多次向劳动局和住建局反映情况,要求发放农民工保障金,至今也没有结果,绥化市政府部门熟视无睹。

  既然国家要求政府是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第一责任人”,那么,绥化市人民政府就一定要彰显“责任政府”,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把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头等大事来做。

  我国著名维权律师张学军指出,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社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同时,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因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者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按有关要求,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者建设单位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对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尽快执结。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015年春节前夕,绥化市人民政府多家单位立会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以购买丽景华城楼房名义直接拨款给被举报人刘雪风一千三百万,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农民工的关心与呵护,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情怀。可是,政府直接负责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关领导没有真正履行起职责,喊口号,不监管,导致保护农民工权益只是一句空话、假话,至今曹立东等人也没有得到一分。

  2016年4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绥化市劳动局,办公室人员看到举报材料后脸色顿时一变,以局长去外地开会为由不予接受采访。随后的两个月内记者多次拨打劳动局办公室电话均无人接听或者直接挂断。

  记者随后来到绥化市委宣传部,看到记者手中的举报材料后联系到了绥化市住建局,接待记者的是副局长张亚中,他对记者说:“这事我们知道,刘三(开发商刘雪风)他真的没钱,上次给他拨的款他也在用于还账,我们也不能左右,现在准备成立调查组,专门针对此事,你们先回去等我的回复吧。”记者无奈只得离开。

  事隔一周,记者再次联系绥化市住建局张亚忠局长,他对记者说在外地,等回去再说。

  就这样,两个月内记者先后跟他联系了十几次,张局长都是说正在跟刘三协调,记者建议他和投诉人曹立东等人见面,听一听投诉人的诉求和理由,张局长却推脱不见。

  举报人认为: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违规、错位,是导致欠薪的主要原因;如果绥化政府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能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监察、督促到位,欠薪的事件就不会发生。但是绥化市政府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这就直接损害了农民工的最基本利益。使开发商、施工企业逃避监管,为拖欠埋下隐患。所以从工程开工到工程结束,没有一个政府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监管、督促、处罚。其受害者只能是这些农民工。农民工拿不到应得的工资就会使其本人和家人的生计无着落。付出劳动后不能得到工资,则法定的劳动权益就会在现实中落空,劳动者廉价的劳动目的也从根本上得不到实现。绥化市政府违规沦为欠薪企业的“帮凶”,有谁来查处“他们”?!这背后究竟隐藏着多少“黑内幕”,是否主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存在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他们层层之间形成了金字塔状的利益链,深藏着某些人以及多少利益集团的腐败问题??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工资构成犯罪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张志勇认为,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强调,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条件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构成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数额较大”这一标准的认定是指(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现如今农民工讨薪问题已经成为关注热点。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出手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使得欠薪这一顽疾有望获得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月20日发布《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要求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

  迄今,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像绥化市住建局这样不作为、麻木不仁,就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存在的主要因素,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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