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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券虚假信息”第一案:上市公司赔股民124万

来源:工人日报 时间:2008-04-28 11:06:08

    多方联手向弱势多倾斜

    那么,应该如何保护这些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投资者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建议:向弱势股东适度倾斜。他说,中小股东与控制股东或管理者相比,在经济实力、信息占有量等多方面存在不对等的情况。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司法解释时,应该设定举证责任倒置。为了把实践中不平等的天平回复到固有的平等地位,应该更多地向中小股东适度倾斜,才能真正弘扬公平效率兼顾的主流价值观。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认为,我们国家《公司法》、《证券法》诉讼性不强,表现出明显的欠缺。金融证券市场需要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注意打击金融犯罪和整治非法的犯罪活动,以保障投资者的长期利益和证券市场的深度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介绍说,目前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证券市场纠纷的主要类型就是虚假陈述的案件。而对大家普遍关心的“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进行积极的调研,准备为《证券法》起草立法解释。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黄炜认为,从证监会的角度来看,资本市场法治建设还有很多要做的工作:

    首先是继续推动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今年要完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还要积极推动《期货法》的出台。同时,证券市场背景下的法律关系具有非常强的特殊性,应该关注这种特殊交易背景下的法律关系的专门调整;

    二是加强监管工作,重新构建上市公司监管和证券公司监管的体系;

    三是与司法机关加强配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纠纷制度的完善工作;

    四是配合检察机关,对于涉及证券市场犯罪的标准进行了修订,相关司法解释即将出台,将会加强证券市场的刑事打击力度。 (黎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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