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合议庭多次合议论证认为,系统风险是以证券市场的综合指数、流通股总市值等因素综合体现出来,在确定系统风险所致的损失时,不能采用单一标准,而应将4项要件作为综合衡量系统风险的判断依据:证券市场的综合指数、流通股总市值、股票所在行业板块指数及市值数据的变动情况。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江苏省高院最终确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的公司股价下跌的幅度为26%。粟万富买入公司股票的平均价格为每股14.47元,因系统风险导致股价的损失为每股14.47×26%,即3.76元,至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即2002年9月25日,粟万富尚未卖出的股票数为270200股,扣除系统风险所致的损失数额为270200股×3.76元4股,即1015952元。
二审期间,粟万富提出其所持股票自2002年9月25日以后又缩水,欲追加赔偿,但这一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认为,公司2002年7月24日恢复上市至2002年9月25日共45个交易日,其股票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的100%,所以应以2002年9月25日为投资损失基准日,之后所持公司股票产生的缩水,不再认定是由于其虚假陈述所致。
最终,江苏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粟万富获赔124万多元。
截至2008年3月20日,由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的14起、争议总标的近400万元的民事赔偿系列案件已全部尘埃落定。
以案说法:股民的损失如何计算
问题一:法院为什么把2002年9月25日作为投资损失基准日,粟万富提出在此之后所持股票再次缩水为什么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问题二:二审法院为什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问题三:法院依据证券市场的综合指数、流通股总市值、股票所在行业板块指数及市值数据的变动情况这四项要件作为综合衡量系统风险的判断依据有无道理?
为此,笔者采访了南京大学民法、经济法专家。
专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3条规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2.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3.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4.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此案中,纵横国际(公司)2002年7月24日恢复上市至2002年9月25日共45个交易日,其股票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的100%,因此法院把2002年9月25日作为粟万富投资损失基准日是正确的。在基准日后仍持有此股票,视同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以后进行的投资,依照《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9条第二款规定,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专家认为,二审法院之所以认定2003年2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发生在2000年至2002年的行为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是因为《规定》体现的“规范证券市场民事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与《证劵法》第一条规定的“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立法宗旨完全一致,相互并无冲突。且《规定》系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履行法定职权,就《证券法》实施中不明确的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对于《证劵法》实施后至司法解释施行日之前的行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有溯及力。(孟亚生)
个人投资者权益需要法律保护
从2006年以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特别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转折性的变化。其中,最为深刻的变化就是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人数、范围、结构发生了变化。
个人投资占股市一大半
在前不久召开的“《物权法》与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高层论坛”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会长黄湘平告诉记者:个人投资者数量庞大,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大特点。截至2007年10月底,沪深两市投资者开户数已经达到1.36亿户,其中个人投资者持股市值占48%,基金持股市值占A股流通市值的30%左右,而个人投资者占到基金市场的98%。
从单一市值来看,中国证券市场已经是全球第四位的市场,从单纯交易情况而言,中国证券市场已经超过英国伦敦的市场。
为了摸清个人投资者的结构状况,去年,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了两项基础调查。一是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问卷调查,二是基金投资者情况调查。通过调查分析,中小投资者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力量。投资者年龄结构主要集中在35-54岁以及55岁以上的离退休人员。
为此,不少专家学者提出,当前证券市场特别应该注意的是保护弱势群体的问题。从股市看,中小投资者就是弱势群体。中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要投资力量的市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是规范市场的基本原则,也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在一个不够成熟的市场中,中小投资者的弱势地位很容易被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恶意“坐庄”者等利用来牟取不当利益,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