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不久前专题研究“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眼下,各地申办民营银行的热潮高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有30多家民营企业或者上市公司表示要申办民营银行。
应该说,正式开放民营银行准入十分正确与必要。但是,这里也有个向哪一类民间资本开放的问题。根据现实国情,应当首先向中国的“尤努斯·贾尼尼”们开放,让他们能够掌控银行,获得良好的驰骋舞台。而不是向民营大企业开放,让民营工商企业掌控银行。
中国的“尤努斯·贾尼尼”是指那些有志于银行业、能把办银行作为自己的终身事业的人。他们中的一些人,不但一直从事金融或准金融业务,而且始终在为小客户服务。他们一方面能够努力为中小客户服务,另一方面受制于资本金,只能创办小银行,而小银行唯一的优势与出路便在于竭诚为中小客户服务。
让他们参与创办民营银行,主要基于以下原因:第一,这是当前完善我国银行体系、改善金融服务的客观需要。众所周知,当前我国缺少的是小银行,尤其是能够竭诚为小微企业及“三农”服务的、活力充沛的小银行太少。如果由民营大企业创办银行,资本金动辄几十亿、上百亿,完全不可能适合上述要求;第二,这是确保银行体系稳健运行的客观需要。由民营大型企业创办、掌控的银行,发生金融风险的危险性很大,出现关联交易的几率很高。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形成上述的“脚踏两条船”格局而发生大额关联交易,进而酿成金融风险的案例出现过多次,教训十分深刻;第三,目前民营大型企业进入银行业的动机不纯。这些企业一是为了融资方便(实为关联交易),二是由于目前银行享有“政策性暴利”,躺着也赚钱,而这种“暴利”源自于不合理的利率政策。2003-2012年的10年中,一年期存款利率有8年为负值,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也有5年为负值。一旦利率政策调正,“暴利”便也不复存在;第四,民营大型企业掌控银行后,不可能造就金融企业家,即使不会发生大额关联交易,银行也难以焕发充沛的活力。例如,浙江现有5家民营城市商业银行,其中4家银行发展很快,唯有由北方某集团公司控股的某银行似“温吞水”,市场定位也摇摆不定,不能坚定地为中小客户服务。个中原因,与“脚踏两条船”有很大关系。
有鉴于此,监管当局应当把民间资本区分为民间工商资本和民间金融资本两类,并按照它们的不同性质,给予不同的待遇。对于前者,欢迎其入股银行,但原则上只能做财务投资人,不能做战略投资人,更不能成为控股股东;对于后者,允许其中的“符合条件”者成为控股股东。目前,民间金融资本的基本状况是“小、弱、散、乱”,但这正是迟迟未开放准入,以致难以成长的结果。当前正是要通过“开放”促其健康成长发展。要在现有政策规定中增加“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主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的条文。“符合条件”,主要是指“三种”,一是金融业务骨干,二是长期从事典当、担保、投资咨询、信用中介等行业者,三是将全部资本从工商业转型银行业的原工商企业主。当然,同时还要考察高管任职资格及品德操守。如此,才能使中国的“尤努斯·贾尼尼”有成长空间。
至于风险防范,在理念上不宜追求零风险,而应考虑低风险、“效益”充分覆盖风险。最关键的措施是“无限责任”,即民营银行的董事长及股东董事必须对“未能清偿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还要有强制退出规定,比如,设立资本充足率≤5%时强制清盘的警示线。此外,还应及早出台存款保险制度。
还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阿里金融”这样的电商进入者,应当作特殊处理。建议监管当局在充分了解、掌握其运作机制并帮助其完善风控办法的基础上,考虑颁发电商银行牌照。其他类似案例,也可参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