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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海事仲裁十案九败出路何在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时间:2011-12-13 11:48:13

我国的仲裁制度与英国不同。我国实行机构仲裁,即当事人需要在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员名单中进行选择。从现实情况看,大多数海事仲裁员都是律师,而解决海事纠纷有时更需要技术知识而不是法律知识。而伦敦承认临时仲裁,即只要符合一定资质的人,都可以被当事人选作仲裁员。这些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航运经纪人、验船师,有很大的自由性。

“要改变法律需要经过很多步骤,但可以做一些改进。比如,在指定的仲裁员名单中,增加人数,并吸收律师之外的专业人士参与。尽量提高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自由度,以此增加国内仲裁的吸引力。”刘巽良建议。

同时,专家认为,司法层面也要做一些调整。我国当前实行的《仲裁法》是1994年通过的,其中规定合同上写明仲裁机构名称才是有效的。但按照国际惯例,合同上仅注明仲裁地点。“这就造成很多约定在上海仲裁的案件,我们不敢接,因为很可能是无效的。可以由地方司法机构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仲裁地点的有效性,这样可以有效增加在国内仲裁的海事案件。”蔡鸿达建议。

此外,“需制定主体是中国法律的造船合同,这是一项基础工作。现在已经推进,还需要更多地获得市场的认可。”蔡鸿达说。

去香港新加坡仲裁是个选择

□王英波

中国的海事仲裁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丰富经验,拥有很多包括外国专家在内的海商海事专家,在国际海事仲裁领域有比较大影响。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海事仲裁的中心依然在伦敦。

首先,英国是老牌的航运强国,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完备的航运法律体系,拥有很多可供参考的案例和专家群体,其影响仍然很大。

第二,英国的判例法在英联邦国家实行,涉及这些国家的合同时,外方几乎无一例外坚持适用英国法,在英国仲裁。对中国企业而言,合同中适用英国法、在英国仲裁,意味着除了差旅等费用外,必须在聘请国内律师的同时,还要聘请英国律师,而英国律师的费用普遍比国内律师费高,且按小时计费(有时复杂案件可能同时几个律师计费),有的案件旷日持久,一拖可能很多年,律师费是很大开支。很多案件其实打到最后就是拼财力,国内财力不足的企业有理无钱难免不利的结局。我们在工作中,也经常建议国内企业订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仲裁的条款,但是通常都被外方拒绝,国内企业为了做成生意,也只好同意。

第三,海商海事业务通常都是格式合同,早已拟好的法律适用和仲裁条款根本不容中国当事人提出修改意见。这些条款依据其适用的法律判断其效力。因此,中国合同法关于对格式条款效力的限制规定不适用,无可奈何。

第四,仲裁法需要修改。关于仲裁条款效力的规定过于严格,使很多仲裁条款归于无效,使得中国仲裁机构失去管辖权。

第五,国外当事人对在中国仲裁心存疑虑,他们眼里中国法制不健全,专家也没有英国多,是远不能与英国相比的。这里有误解,也有我们的现实情况。

第六,合同适用哪国法律,在哪里仲裁,归根到底是合同当事人谈判实力的较量,甚至是国力的较量。

第七,仲裁结果输或赢与地点没直接联系,但是在境外仲裁确实对中国企业比较被动。建议国内企业在合同中争取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仲裁。如果对方不同意,也要坚持适用中国香港法律到香港仲裁,很多外方能接受,适用新加坡法律并到新加坡仲裁也是一个选择。我们曾经代理客户在伦敦、巴黎、苏黎世等地仲裁,这些地点确实有很有名的专家,但是费用也确实不菲。如果企业不得不到境外仲裁,在财力允许情况下,建议指定当地的著名专家做仲裁员,找经验丰富的律师代理案件,做到输赢心里明白。如果财力不允许,可考虑和解。

(作者为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作者:何欣荣 贾远琨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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