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11月,由广汇燃气组建的金湖县广汇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广汇运输)成立。这一公司成立的和当地政府息息相关。在讲述成立广汇运输的原因时,丁晓东供述称,一是金湖县塔集镇是广汇燃气的帮办单位,其经营收入纳入塔集镇的经济任务指标,应塔集镇的要求,帮他们完成指标;二是税务部门也支持。
广汇运输注册资本为100万,广汇燃气占股40%,但是注资并没有到位。办公地点与广汇燃气一致,人员亦是广汇燃气的员工,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载,但是没有车辆,属于前述无实质性生产的企业。
此后,票贩子陈林清联系他人找了一些车辆挂靠在广汇运输。挂靠的车辆越多意味着广汇运输可以从当地税务局开具更多的货运发票,转手他人。相关证词显示,广汇运输并无实际业务,只是一个空壳公司,转手开票之后利用税收返还获利颇丰。
虚开利益链条
广汇燃气是这桩“引税”案的核心。由于其可以获得税收返还,所以可以以低于正常营业税率的税率向受票单位开具货运发票,而自身则通过获得税收返还获得收益。
按照相关规定,营业税的法定税率是3.3%,而广汇燃气则可以开出2.8%-3%的税率。
其整个利益链条简单举例如下:广汇燃气以运输业务之名首先向当地税务部门开具10000元的发票,其需要支付330元的营业税,政府财政收入增加330元。受票单位在广汇燃气和税务局之间权衡之下,选择向广汇燃气开具10000元货运发票,只支付280-300元的营业税,相比向税务部门开具,节省30-50元的税费。次年,按照协议,广汇燃气可以收到政府返还税收330元,与支出相抵后,受票单位所付金额即为广汇燃气所赚取的收益。
当地财政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2008年广汇燃气及运输分公司从塔集镇财政所分别领取140万元、240万元和40万元的税收返还,合计420万元。广汇运输则收到税收返还147万元。两公司合计收到税收返还567万元,这部分数额后被检方认定为当地税收的直接损失额。
因为受票单位向广汇燃气开具发票时的具体税率不一,受票单位节省的成本和广汇燃气的收益无法准确计算,案件材料亦没有披露。
据法院查证,2007年10月-2008年4月间,广汇燃气开具运输发票共225份,金额5334万元;广汇燃气运输分公司开具发票共338份,金额8686万元;2009年1月-3月,广汇运输有限公司开具发票329份,总金额4870万元,累计金额约为1.9亿。
在税务处理中,运输发票可以按照7%的比例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检方起诉意见书称,至2008年4月,广汇燃气已被受票单位抵扣169份,金额为4407万元,抵扣税额为308万元;广汇运输已被抵扣120份,金额2249万元,抵扣税额为157万元。
金湖县法院和淮安市中院均认为广汇燃气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辩护律师认为,该罪名忽略了代开行为的受票单位是否有真实的货物运输,显得事实不足。如果受票单位不具有真实的货物运势,受票单位抵扣的增值税也将作为受票单位的收益。
目前,该案二审已审结,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广汇燃气和丁晓东被判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其中丁晓东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目前正在服刑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