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执行局长协调,借壳脱钩央企
潮汕人杨贤才“当上执行局长我还帮了忙”,钟华说。2001年下半年,杨贤才告诉钟华,强行给中诚广场解封不妥,介绍个老乡收购得了。钟华称,当时中诚广场已被查封停工多年,似乎只能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再“协调价格”买入相关资产。考虑到卖出的溢价,自己同意了这个退出方案。
杨贤才将潮汕同乡范骏业介绍给钟华。范是广州骏鹏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骏鹏公司)董事长,全国青联委员、广东省政协委员。骏鹏公司初始注册资金只有1000万,后增资至3800万,收购中诚广场前,公司只有一个项目,且未有收益。
范骏业需要换一个更高的运作平台。在杨贤才提示下,范看上了金贸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金贸国际”)。金贸国际注册资本1亿元,大股东为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其前身为华策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中还包括中国国情研究会,但实际上,“金贸国际改制前的股东是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和国家经贸委”,钟华称。
金贸国际的办公地址就设在国家经贸委机关服务局,法定代表人李祥麟。2002年后,国家部委原则上不再兴办企业,金贸公司的所有资产被剥离,范骏业花1000万买下了这个壳,但金贸国际的“央字号”身份,足以包装范骏业。
2002年10月,骏鹏公司、金贸国际与钟华签订了收购合同,前两者以9.24亿收购中诚广场16.5万平米楼盘,余下6.7万平米仍属于钟华,范骏业的两家公司负责整个中诚广场的装修。
钟华与范骏业口头达成的协议还包括,中诚广场未完的工程由钟华承包,范骏业再给钟华1个亿利润。
范骏业以9.24亿收购16.5万平米中诚广场,每平米均价为5600元,而早在1998年,海南省高级法院曾委托评估过中诚广场的商铺价格,当时的评估价为12000元/平方米,很明显,范骏业的收购价,低于当时的市场价。
钟华称其时他在中诚广场投入了约15亿成本,按照他与范骏业的文字协议和口头承诺,“并没有亏”,于是同意了这一收购。
但杨贤才协调下的如此收购方式明显不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或许因为这个原因,收购方案在最高法院卡壳,“从2001年底执行方案递到最高法院,直到2002年下半年也没有回音”,钟华称。
3、黄松有帮忙,收购方涉诈骗
这个时候,潮汕商人黄光裕出现,他介绍范骏业、钟华认识了同为潮汕人的最高法院民庭庭长黄松有。
2002年12月,黄松有升任最高法院副院长,主管执行工作。在一次黄光裕组织的酒桌上,黄松有给钟华留下一个电话,让他第二天带着执行方案去最高法院找自己秘书,“他的秘书带我去见了执行局领导”,一段时间后,范骏业收购中诚广场的方案在最高法院通过。
但在黄松有案件的判决书中并未找到涉及“中诚广场”的字样。
收购最终没有达成。2004年范骏业因涉诈骗罪反而身陷囹圄。在一份没有落款的文字资料中,广州市中院要求“买方向法院提供并落实相应银行贷款资信证明,或者某一国内商业银行保证,依时为买受人支付收购款的承诺书”。
范骏业在口供中称,他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资产管理部开出了13亿贷款的承诺函,但因受到广州市政府的干扰未能实现。
按照收购合同,范骏业必须支付首笔收购款3.5亿。事后查明,3.5亿元中的1亿元是范骏业诈骗得来,范骏业联系了天津两家企业,虚构了购买钢材的交易,由民生银行广州白云支行出具虚假的担保函,用票据贴现的方式在天津的金融机构骗取了近3亿元资金,其中的1亿元被范骏业用来收购中诚广场。
钟华提供的事件版本是,中石化同意借钱给范骏业,他称曾和范骏业,以及中石化财务总监一起吃饭,并得知中石化在天津开有账户,甚至曾和范骏业一起去过天津,但钟华称并不了解此后细节。
范骏业3.5亿收购款中的另外部分,来自于3家广东石油企业用于购买进口原油的货款,他将这2.5亿元货款从骏鹏公司账户划到了收购中诚广场专用账户。作为一家房产公司,骏鹏公司工商资料显示,其业务范围中没有原油销售,而范骏业还亲口供述,从2002年开始到收购中诚广场,骏鹏公司没做过其他项目,也没有收益。
在范骏业的判决书中,同案被告人民生银行白云支行副行长凌敏则称,范骏业借了“广东石化”的钱。
4、“入了‘潮汕帮’的套”
2004年钟华再次看到收回中诚广场的希望。但最后,中诚广场处置却显得更加蹊跷。
一个事后被证实与陈同海有涉的神秘女人李薇曾找到他,“要借收购中诚广场做个假合同,按100亿从中石化出钱给我,但我只能实收70亿,另外30亿要我两年之内变成现金,她说给谁就给谁”。钟华对本报记者说。
2010年《财经》杂志报道则写了钟华所说的另一个版本,“李薇想买中诚广场,价钱开得高,很诱人,但前提是要帮她将80亿元资金洗白。”
钟拒绝李薇后,新的入场者是一家香港上市公司——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佳兆业集团),其董事长郭成同样也是潮汕人。2005年元旦过后,佳兆业集团开始接触钟华,希望能够收购中诚广场,钟华拒绝。直到现在,钟华仍称没有和范骏业之外的人签过收购协议。
佳兆业集团则承接了范骏业的“壳”。然后法院又试图将钟华的收购资格剔除。2005年10月17日,广州市中院下发(2001)穗中法执字第562号裁定,剔除了骏鹏公司的收购资格,批准金贸国际独家收购中诚广场。
裁定由来是2005年3月23日,鹏城公司与骏鹏公司、金贸国际签订了一份收购中诚广场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骏鹏公司退出,由金贸国际单独收购。协议上有钟华的签名和鹏城公司印章。
但钟华称自己并不知道这份补充协议的存在,其代理律师、北京京轩律师事务所张红艳称,补充协议上鹏城公司的印章是假的。
不到两个月后,广州市中院又下发第562-1号裁定,撤销了上述裁定,但并不是采纳了钟华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