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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间借贷从熟人交易转向以钱炒钱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时间:2012-09-07 10:30:35

  ——与非法集资等涉嫌违法犯罪的活动时有交织。民间借贷是私人资本市场上自发的资金融通行为,属体制外金融,尚缺有效监管。民间放贷人基于自己的利益判断作出趋利性选择,在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下,容易产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治安。民事、刑事法律关系交织的情况,给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增加了难度。

  案件高发三大主因

  浙江省高院的研究报告指出,导致浙江民间借贷高发的原因比较复杂,综合来看,主要有三大原因。

  一是宏观经济形势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偿债能力降低。浙江民间借贷以经营性借贷为主,中小微企业深度介入。一旦经济形势变化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偿债能力降低,就容易引发民间借贷纠纷。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所带来的深层影响正在向纵深发展,国际经济秩序依然处于动荡之中。

  二是民间借贷融资成本高企加剧了债务清偿风险。由于银根紧缩,融资难,浙江民间借贷普遍存在高息现象。高利率导致了大量信用风险的产生。一旦企业盈利不佳或难以承受过高的利息负担,借贷双方就容易产生纠纷。加之出借人往往采取多种手法隐瞒高息事实,进一步加剧了纠纷产生的可能。一旦企业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甚至有可能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三是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乱象丛生。浙江的民间借贷以经营性借贷为主,加之实践中职业放贷人群体的出现以及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加入,民间借贷活动实际上已具有经营性质。但由于长期游离在监管边缘,民间融资市场因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管理而呈现出无序乱象,如借贷形式不规范、担保不完备、借款用于非正常用途、高息借贷、违法借贷,甚至与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为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手段日益隐蔽 涉及面更加广泛 涉中介机构案件增多

  非法集资犯罪现新动向

  记者 赵梦卓 王晓明 长春报道

  手段日益隐蔽、涉及面更加广泛、涉中介机构案件增多,我国非法集资犯罪呈现三大特点。专家认为,目前我国金融体系滞后,投资渠道狭窄,对于非法集资的打击、处理可操作性差等诸多因素致使此类案件频发,严重扰乱社会及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利益。

  专家建议,立足拓宽合法集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找到合法增值方式;不断完善政策、机制、环境,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题;建立多渠道信息网络,“标本兼治”全面封堵非法集资生存空间。

  “万里大造林、利国又利民”、“今天投入2.66万元,8年后回报18万元”……这些国人极为耳熟的广告语,蛊惑了多少人把血汗钱投入他们并不熟悉的林业。2004年至2007年,仅用三年时间,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总计向社会销售林地40多万亩,非法吸纳公众资金13亿元。

  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高材林介绍说,目前非法集资形式花样翻新,由直接吸收存款发展到进行生产经营投资,由单一债权发展到股权甚至债权、股权相混合,手段更加隐蔽,欺骗性更强。他们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消费”、“资本运作”、“发展三农”等旗号,以合法公司名义假借发行证券、投资理财、创业投资、黄金(1696.90,-8.70,-0.51%)期货交易、分时度假等形式,诱骗群众财产,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还跨多行业、不断变换手段和方式。

  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类案件每年约以2000起、集资额200亿的规模快速增长,涉案地域更广、涉及行业更多、涉案金额更加巨大。根据国家部际联席会议统计,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29个省区市,涉及全国超过80%的地市州盟。涉及农业、林业、房地产、采矿、制造、服务、批发零售、建筑、金融、食品加工、旅游、医疗卫生和教育等行业,一些个案甚至涉及多个行业。

  依托中介机构进行非法集资案件增多,也是当前非法集资案的新特征。《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中发现,一些担保公司、房地产中介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再用于投资或转借给他人,谋取不法利益。

  有关专家指出,我国金融体系滞后与实体经济快速增长不匹配,使非国有企业融资难。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多年持续的经济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充沛民间资金,也需要寻找更多的投资渠道。

  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刘长勇认为,处于转型之中的金融制度无法为资金融通提供顺畅的管道,加之我国金融体系较为单一,金融市场发展滞后、资金增值渠道单一、融资手续繁琐等等,一些民营企业为了获取大量资金,铤而走险,不惜以非法集资的方式筹集资金,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吉林财经大学经济学教授刘建华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社会公众的金融交易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部分社会问题的增加易诱发非法集资类犯罪。由于非法集资大多出现在农村地区,目前广大农村地区仍然是普法的薄弱环节,农民法律知识匮乏,而城市非法集资参与者多为离退休人员或下岗者,急于发家致富、脱贫解困。

  高材林认为,我国现有体制存漏洞,导致政府对非法集资犯罪打击不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在新旧体制碰撞交替过程中,各种经济关系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剧烈的冲突,加上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自发性与盲目性,导致了大量的经济失范行为。这些行为的产生都是由于社会管理机制的失调所导致。”他说。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弱化了以往的政府行政审批权,表现为经济活动中层层放权。但是在政府层层放权的同时并没有建立相应的监控机制,例如审计监督、税务监督、银行监督、群众监督等,对社会经济犯罪预防和控制机能越来越弱,为非法集资犯罪打开了方便之门。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吕文龙分析说,现有法律对非法集资犯罪界定模糊,对其未能精确打击、处理可操作性差也导致案件频发。“非法集资目前不是刑法罪名,罪与非罪的界限法律规定的并不严格,导致犯罪成本过低,刺激了此类犯罪的发生。”

作者:  责任编辑: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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