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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间借贷从熟人交易转向以钱炒钱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时间:2012-09-07 10:30:35

  上半年民间借贷案件及涉案标的额均大幅上升

  记者 裘立华 杭州报道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浙江民间借贷案件出现明显上升态势。今年上半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8037件,涉案标的额283.9亿元,同比分别大幅上升26.98%和129.61%。

  案件数量大幅增加

  浙江民间借贷相对活跃,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缓解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但总体上看,在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之间仍然缺乏稳定有效的渠道和桥梁,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中小企业多、融资难和民间资金多、投资难的“两多两难”问题。

  浙江省高院民二庭厅长章恒筑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浙江作为民营经济大省,具有中小企业多、民间资本雄厚、民间借贷相对活跃的鲜明区域经济特色。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草根金融”方式,与传统金融信贷方式相比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拓宽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在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控制、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活动交织的特点,导致一些地方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

  去年9月份后,温州等地一些中小企业关停、企业主“跑路”事件屡屡发生,民间借贷尤其是涉企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危机处置乃至司法政策,引起了各界广泛关注。

  章恒筑认为,浙江民间借贷相对活跃,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缓解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但总体上看,在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之间仍然缺乏稳定有效的渠道和桥梁,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中小企业多、融资难和民间资金多、投资难的“两多两难”问题。

  浙江省高院统计的数据显示,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几乎占据了浙江商事案件的一半,无论是案件数量还是案件总标的额,都远高于传统的买卖、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2011年,浙江全省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约占全国的15%。

  2008年至2011年期间,浙江全省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期间的2008年,案件数量急剧上升,较2007年增幅高达60.56%。虽然金融危机阴霾逐渐消退,2009年案件数量增幅有所趋缓,2010年的收案数较同比甚至微有下降,但总体案件受理数量仍居高不下。

  2011年,受第三季度温州等地部分企业债务危机影响,民间借贷案件的收案量再度上扬,全省法院全年收案93067件,较2010年增长了6.7%。从案件标的额的增长幅度看,增速最快的是2008年,较2007年迅猛增长了216%,其次是2009年,较2008年增长了72.3%。

  今年上半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8037件,涉案标的额283.9亿元,同比分别大幅上升26.98%和129.61%。

  呈现资本化和商业化特征

  浙江省高院的研究报告指出,近年来,浙江的民间借贷已经从过去的“熟人交易”向“以钱炒钱”方向发展,呈现出典型的资本化和商业化特征,使得民间借贷越来越复杂,也为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巨大挑战。

  ——经营性借贷为主,中小微企业深度介入。传统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多用于生活消费,是一种“熟人间的交易”,交易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实际上承担了担保的功能。

  临安市法院院长毛煜焕对记者表示,随着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浙江的民间借贷逐渐转变为陌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经营性借贷的融资渠道。

  浙江民营企业多以自有资金和民间借贷资金起步,据有关部门对温州市瓯海区105家中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在企业初始资金来源中,有90家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筹措资本,占85.71%,其中有32家初始创业资金完全通过民间借贷获得,占30.5%。涉企型民间借贷在数量上已远超过个人消费型借贷,从借款人、出借人到担保方,中小微企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都扮演着重要的主体角色。许多企业将借贷资金用于交易或经营活动。一些地方的企业和个人还专门从事“以钱炒钱、赚取利差”的资金生意,民间借贷呈现出典型的资本化、商业化特征。

  ——高息现象普遍存在,且日益隐蔽化。近年来,浙江各地法院普遍反映高息借贷问题突出。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向社会公布了温州市民间借贷监测利率,2012年4月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平均水平为21.58%。浙江省一些民间融资活跃的地区,月利率普遍在2分、3分以上,有的甚至达到5分以上,即年利率回报超过60%。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黄欢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但与此同时,也使中小微企业和私营业主不得不接受放贷人所设定的高额利息。实践中,为规避“超过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不予保护”的法律规制,出借人往往采取预先扣息、实际履行利率高于约定利率等做法,给法院认定事实带来困难。

  ——职业化、中介化、组织化的新特征开始显现。黄欢说,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不再只是简单的出具一张借条,借贷双方在借款时往往手续齐全,一些专门从事放贷业务的担保公司或个人,都已将借款协议或借条格式化。从形式上看,不仅有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明确约定,而且对违约责任,甚至对引发诉讼所需的诉讼费、律师费都作了详尽约定。

  章恒筑说,一些地方出现了专门从事放贷的职业群体,即所谓的“职业放贷人”和民间“食利”阶层。有的地方还出现了一种专为借贷双方提供“搭桥”服务的职业中介组织,使流向分散、信息不透明的民间借贷行为趋于组织化、公开化。一些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高利诱惑下充当起民间借贷双方的“资金掮客”,利用管理漏洞操纵信贷资金流入民间放贷以牟取利差。投资公司、咨询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也纷纷介入民间借贷。还有一些非法或涉黑背景的中介机构以非法集资等形式取得民间资金从事高利放贷,或以贷养贷,牟取不法利益。

  ——同一主体涉诉的系列案增多,“批案”现象严重。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或债务人比较集中,借贷供需双方主体的重复率高,同一主体作为原告或被告的系列案日益增多。一原告多被告的情形下,原告一般是专门从事资金生意的职业放贷人;多原告一被告的情形下,被告往往是大量对外举债的企业或企业主。有的涉众案件中,上下家之间还存在借贷资金链关系,即在直接与被告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告名下,背后还有大量实际出资的隐名出借人,这些隐名出借人往往是欠缺投资渠道、盲目逐利的普通老百姓。这类案件社会影响面较大,传导性强,易呈集中爆发态势。一旦无法收回借款,老百姓的多年积蓄无法收回,容易引发连环诉讼,产生信访、上访,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作者:  责任编辑: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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