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第三条规定:“ 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近日,一篇“山西省左权县因非法采矿造成一起二人死亡矿难”的文章相继出现在互联网各大论坛。为此,记者前往左权县进行了调查。
私挖滥采 事故瞒报
2012年4月17日上午,记者在左权县粟城乡故驿村调查了解到, 3月25日下午,故驿村村民赵忠庆、刘俊伟二人私自在山上采矿时,因矿体出现塌方,致其死亡。
村民说,发生事故的采矿点位于故驿村思乡沟的小山上,是死者赵忠庆、刘俊伟与故驿村郭宝红、柏峪村宋小波四人合伙开采。矿区权属归左权县鑫瑞冶金矿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瑞公司)范围。事故发生后,由郭宝红、宋小波两人筹钱,分别赔偿死者家属每人25万元。 花经济型酒店钱住五星级酒店
在故驿村思乡沟记者看到,山体破坏严重,有井口、有洞口、有被开凿的小坑口等约二十多处。
村民告诉记者,私采铁矿的行为在附近的南沟村、路村、壑岩村、北岸村、西峧村、碾草渠村、南冶村、桥上村、苇则村、前山村、武家峧村等普遍存在。
在北岸村、前山村、碾草渠村、西峧村、武家峧村等矿区内记者看到,这些地方山体植被破坏严重,私挖滥采点多面大。
4月17日下午,记者在鑫瑞公司见到了公司赵经理,在表明来意后,赵经理说:“事故地点属于鑫瑞公司矿界范围,是2010年资源整合后政府划拨的矿区面积。但是,该矿区目前属于基建期间,没有从事过生产活动。发生事故者的行为属于盗采,鑫瑞公司也是受害者。”
国家法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而事实是,发生在故驿村的这期非法采矿致人死亡事故,却一直未曾上报相关部门,时间长达23天之久。
事故为什么一直没有上报?记者采访了左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范建彪,他说:“故驿村思乡沟发生的二人死亡事故,我们做过调查核实。这是一起四人合伙私挖滥采,致二人死亡的事故,性质是盗采。盗窃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无需上报。”
那么,该事故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第二款中明确指出:“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花经济型酒店钱住五星级酒店
而范局长在看过文件后表示:“这是个司法解释,我没有见过这个文件。”记者问:“你现在认为这个事故需要不需要上报?”范副局长说:“上报不上报要等局长说话。”
监管乏力 亡羊补牢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还对其他村里看到的私挖滥采现象介绍给范局长时,他说:“这些现象肯定存在,不能说没有。有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人无完人,工作也一样。”同时,范局长拿起一份正在起草的“打非治违”文件稿对记者说:“他这几天正在起草文件,县里正在准备搞一次联合行动治理私挖滥采。”
为了近一步弄清事情真相,记者前往左权县粟城乡政府了解情况,在乡政府办公室,一位女同志对记者说4月18日,在左权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董跃军接待了记者,董队长说:“政府正在筹划一次大的行动,集中整治非法违法开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主要是管理未划定矿界范围的矿产资源。对已划定的区域内,管理主要靠矿方。”董队长同时表示,故驿村村民的采矿行为应该属于非法开采,不属于私挖滥采。
但是,左权县鑫瑞公司赵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说:“我的矿产资源在地下,老百姓在自家地里刨矿石,我根本管不了。”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决定》中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在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中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而左权县相关职能部门,对于辖区内所发生的非法采矿死亡事件,是否需要上报,监管主体究竟由谁来负责等问题,至今不能做出明确结论。
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近日,国务院又召开了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解任务、狠抓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重拳出击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确保事故防控取得明显成效、生产安全秩序明显规范、重要节点安全稳定、长效机制得到建立健全,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十八大召开创造良好环境。
对于左权县3. 25死亡事故,相关职能部门何时上报?相关责任人将如何处理?我们将继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