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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瑞海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为何如此猖獗调查

来源:鲁新网 时间:2012-07-16 13:59:26

  

  图为山西瑞海建材有限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第一页)

 

  

  图为山西瑞海建材有限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第二页)

 

  

  图为山西瑞海建材有限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第三页)

 

  

  图为绛县大交镇梅村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租用土地合同书》

 

  

  图为山西瑞海建材有限公司围墙西北角生长着的玉米苗

 

  

  图为山西瑞海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水泥厂

  

 

  图为已经投产的山西瑞海建材有限公司

 

  编者按: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生活保障的基本载体。可是近几年来农民土地却频频被非法占用,非法出租,完全致农民利益于不顾,更加无视国家法律。一些地方政府为达到目的,玩起了“以租代征”的把戏,企图通过一纸租约瞒天过海,使市、县甚至乡镇一级的地方政府在实际上拥有“征地权”。一些用地单位也希望通过“以租代征”更加方便的占用土地,同时逃避要向国家应征缴的税收。本网多次接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大交镇梅村村民的举报,山西瑞海建材有限公司违法占用他们村近百亩农用地新建水泥厂,建设时间长达一年多之久,当地监管部门无人问津。

  为此,本网特委派记者前去调查。2010年9月30日,记者来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大交镇梅村时,看见有一大片土地已经建起围墙,围墙的中间正在新建生产车间和厂房,围墙的西北角约有四、五亩土地还生长着玉米,围墙的西南角已建好办公区和一栋三层高的办公大楼,办公区的大院已经用混泥土硬化,大门上写着“山西瑞海建材有限公司”,办公区南侧是已经营业的山西瑞海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混泥土厂区。

  记者采访梅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王秉奎时说,该公司于2008年就已经办好建厂的相关手续,整个水泥厂占地75亩全是村民承包地。2009年元月5日梅村村委会与山西瑞海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合同主要约定为,山西瑞海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土地,先付租金后占用。租金每亩每年700元,三年付一次,三年计款每亩2100元,第二次付款2011年7月31日前,以后依此类推直至合同期满。租赁土地年限自2009年元月5日起至2029年元月5日止,共计20年。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山西瑞海建材有限公司延续租赁使用。王秉奎还说,梅村村委会与村民也是2009年元月5日签订的《租用土地合同书》,合同主要约定为,每年每亩付给村民700元,三年付一次,三年每亩计款2100元,第二次付款2011年7月31日前,以后以此类推直至合同期满。合同有效期20年,自2009年元月5日起至2029年元月5日止。《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凡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潘明才指出:“以租代征”违法占地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违反了国家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使有关政府和部门逃避了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和土地出让金等各种税费的缴纳,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暗中流失。 而山西瑞海建材有限公司的建设用地手续是如何办理的呢?记者带着诸多的疑问,去采访绛县大交镇党委书记赵仙萍和镇长都俊杰,未能见面。记者到绛县国土资源局采访侯怀玉局长,侯怀玉局长婉言拒绝采访。

  据知情人士透露,绛县县委、县政府领导公开声明,只要是违法企业能给绛县的财政创收,相关职能部门就不要去监管,司法机关也不许查处,要切实保护地方利益。这可能就是“非法占地为何如此猖獗”的根源吧。希望当地有关部门切实承担起对国土资源的监管责任,加大对违法土地行为的惩处,严守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各级人大也要加大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使土地违法行为得到纠正,违法责任者得到严肃的惩处。

作者:  责任编辑: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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