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利案透露出三大“难”
12日,曾经的明星基金经理李旭利涉嫌中国证券史上最大的“老鼠仓”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惩治难——
证据难觅
对于是否李旭利下指令进行交易成为当天庭审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控方证据的取得非常困难。
自中国股市诞生以来,“老鼠仓”便如附骨之蛆比比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道德和良心成为证券基金从业人员们面对诱惑时的唯一底线。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老鼠仓”行为的本质也是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违法交易,但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将对这一行为的法律规制纳入其中。
不过,证监会法律部负责人透露,目前相关部门正着手研究论证关于市场操纵和“老鼠仓”的司法解释,并有望于年内推出。
监督难——
奖励举报可行
由于“老鼠仓”具备隐蔽性较强等特点,对其查处堪称“世界性难题”。纵观全球,成熟市场对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的规制大致可分为法律管制和自律管制两大模式,但两类模式几乎都未明文禁止从业人员买卖证券。
美国建立了严格的禁止利益冲突交易制度,对同时交易、个人交易、共同交易和代理交易等交易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而有奖举报制度的建立,使得“全民监督”成为美国证券市场法律监管的最大利器。按照美国相关法律规定,对查处举证有重要贡献者可分享违规收益,奖金可高达案值的10%。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学院院长罗培新表示,通过建立相应奖励来动员市场力量监督打击“老鼠仓”行为,应当是我国相关法律完善一个值得考虑的方向。
实际上,信访举报越来越成为证监会稽查执法重要的线索来源。证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4月,证监会稽查局已经累计受理40起信访举报案件,占该期间线索总量的27%,是去年同期信访举报线索总量的2.5倍。
维权难——
民事赔偿制度要跟上
虽然危害投资者利益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但是目前的操作中,主要是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几乎不涉及到受损人利益的保护。
证券律师宋一欣表示,对于“老鼠仓”行为的惩处,如何让权益受损者积极参与追偿损失,确定“老鼠仓”行为的责任人及连带责任人;如何分别在投资关系或信托关系中确定因果关系和举证责任,都是现行法律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老鼠仓”案件的民事赔偿,法律专家建议,此类民事诉讼应一般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也可借鉴《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从制度层面规定从胜诉所获赔偿金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提起诉讼人的奖励,以建立健全科学的诉讼激励机制。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