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话采访中,记者问到该副局长对东方市普遍存在的此类污染事件是否了解时,他解释说,环保局的职能并不能对污染程度的情况作出准确的定义,只能立足于协调来解决发生的污染问题。至于东方市环保局是否有明确行政效力的环保方案时,该副局长并未给出明确答案。
证据确凿还是被驳回,司法公正?
在蕉农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一审却被东方市人民法院驳回,败诉了!
在一审中两砖厂在2011年12月份委托了五指山市环境资源监测站对其环境区内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监测的结论是,两个砖厂上风向和下风向区域的环境空气二氧化碳、总悬浮颗粒物检测浓度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一级标准,不会对香蕉园构成污染。此报告作为证据被东方市人民法院法采信了,但其中一些问题存在逻辑上和事实上的矛盾。
其一,对两个砖厂分别做的监测报告,在“监测期间砖厂的工况负荷表”中两砖厂在相同的监测期间内的设计产量、实际产量、用煤量、用电量、负荷均完全相同,丝毫不差。 而鸿达砖厂有五个窑口,永福砖厂却只有两个窑口,其数据不可能存在完全一致的情况,前者至少是后者的一倍多。
其二,据东方市华侨农场河边队介绍,五指山市环境监测站于2011年12月11日下午在蕉农丁长松的香蕉园布点监测,当华侨农场河边队派村民高某周某二人到现场了解情况时,“不见相关人员,只见丁长松的香蕉园里放着几个状如摩托车后座上的工具箱(四四方方,白颜色下有支架的箱子)”。据说是说在检测的当天,两个砖厂并没有生产。
记者向五指山市环境监测站的检测员杨先生及永福砖厂的负责人核实信息,监测时砖厂是继续生产的。杨先生还说两个砖厂的排污系统都符合《环评报告》的要求。
其三,在两份环境监测报告中均无检验、审核、审批签章,亦均无编制人、审核人、签发人以及采样负责人的签字。这意味着报告的审核程序不合法,这份报告亦无合法效力。
一审代理人周大开是海南省《法制时报》记者,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问要不要鉴定香蕉是不是受到污染时,他说不需要鉴定。而一审法院在对原告的蕉园现场勘查时认为,“在诉讼过程中,经现场勘查,原告的香蕉长势良好。”这严重与事实不符不说,单就采信这样的勘查,从专业性上来看都不能成立,更何况被庭审采信作为判断的依据,有点近乎草菅人命的味道。
在电话采访一审审理此案的两名法官时,一名听说是媒体便立马借由开会挂断,另一人电话关机,未能核实审案信息。
二审,是继续还是公正?
在上诉人近两个月的奔走中,终于在5月18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污染民事纠纷案,定于6月19日开庭审理。然而对于上诉人来说,他们所更加担心的是不得不面对来自门路宽广的工厂的巨大阻力。据不愿透露姓名的其他村民反应,两砖厂对外扬言“只要他们想告,他们告到哪里我们买到哪里。”
环境污染案涉及的维权问题、政府部门作为问题、工厂企业社会责任问题、食品水质空气安全问题、人身安全等等,虽是普遍性问题,却始终在以个案的形式存在,能否得到应然的妥善处理,还需法律程序的正义能够得到实现。
目前因孩子的中毒住院,这个事件已经升级到危害人身生命安全的程度。对于这个案件合法合理的判断,还得看一个月后二审的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