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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安:百万“借款”官司曝官员参与经商

来源:大江网 时间:2012-01-13 14:45:15

  在答辩状中,陈四元介绍了他与傅小兵系合伙关系,而合作中,傅小兵负责融资,并且本案所涉及的壹佰万元人民币系合伙融资款已全部用于合伙业务。2011年5月8日,海外公司与润元热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电煤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应在次日预付壹佰万元煤款给对方。基于当时双方还均未对合伙业务实际予以出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傅小兵履行合伙人的职责融资100万元用于预付煤炭款,应当列入双方的合伙成本。“借条”只是代表合伙体收到了傅小兵的合伙融资款100万元,并非是私人借款。

  对此,原告律师辩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不是合伙经营。

  “被告方事实认同原告傅小兵拿了100万元到海外公司,借条由陈四元签名出具,借款流向由陈四元指示转入其妻子刘素清、女儿陈薪开办的海外公司,就说明陈四元个人在单独做生意。”原告律师质证道。

  ◎调查

  两家公司均未注册

  据了解,除陈四元是高安市发改委副主任外,其妻刘素清系高安市城北幼儿园在编职工

  1月9日,新法制报记者来到高安市发改委,但陈四元的办公室大门紧锁。

  记者问得了陈四元的联系方式,该电话与海外公司网页上联系电话相同。随后记者多次电话联系陈四元,其均以在外为由拒绝见面与回应,称关于此事件可直接联系他的代理律师。

  随后,记者前往陈四元的江西省汇东担保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大门紧锁并无人上班。经在高安市工商管理局查阅,该担保公司以及江西省凯焱实业有限公司,均未注册登记。

  之后,根据江西省工商管理局提供的海外公司注册地址,记者发现该地址是一家浙江工程监理公司。

  对此,江西省工商管理局企业注册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倪鹏称,这家监理公司曾涉嫌诈骗,被立案调查过,后转让给刘素清,2011年9月5日增资变更了一次。

  “这家公司从2011年11月份开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到目前为止,还未缴纳任何税收,原来一直是零申报,官司不断。”本月11日,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科科长周军证实了这一说法。

  有意思的是,新法制报记者注意到,海外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法定代表人为刘素清,而合伙协议以及《电煤购销合同》等业务文件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均为陈四元。

  据了解,除陈四元的公职身份以外,其妻刘素清系高安市城北幼儿园在编职工。

  ◎建议

  完善处罚规定约束公权力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根据中纪委、中组部《关于严禁国家公务员经商办企业的通知》,国家公务员是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以停薪留职、留薪留职或利用8小时以外时间等形式创办、领办民营、私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兼有国家公务员和企业经营者(企业职工、个体私营业主)的双重身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则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其中就包括“不准有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对此,高安市纪委工作人员贾坤在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时称,有很多公务员搞经营,只是不允许经营自身职责范围以内以及服务范围的经营。然而被问及这一说法的出处时,其又否定这一说法,称也没有明文规定,处罚条例需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逐条适用解析。

  “国家公务员经商,容易造成权力寻租、干扰市场竞争等现象。”如何杜绝这一现象,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进光提出,在现行法律明文禁止的条例下,应该完善违反后果的相关配套的党纪处罚条例及法律条文,比如进行行政处罚、没收经商收入等。特别是后者,目前我国还处于空缺状态,违反禁令所得收入即属于非法收入,应归国家所有。“最关键的是有待于加强对公权力的约束。”熊进光最后特别提到。

  截至记者截稿时,傅小兵在电话中称,他会在今日向高安市纪委递交《举报信》。

  记者龚少春

作者:  责任编辑: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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