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9日,高安市发改委副主任陈四元出具借条,以支付利息为条件向生意人傅小兵“借款”100万元。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多次“讨要”未果后,傅小兵将陈四元起诉至高安市人民法院,并准备向高安市纪委举报。
陈四元在答辩状中坚称,其与傅小兵系合伙关系,本案所涉款项是他与原告合伙从事煤炭业务的合伙融资款,本案诉争的100万元合伙财产是不应分配的。
因陈四元是高安市发改委副主任,其“意外”曝光的煤老板身份,使外界产生颇多质疑,难道政府官员经商的禁令放开了么?

这家担保公司也是陈四元经营的

陈四元亲笔写的“借条”
◎举报
发改委副主任“借款”百万不还
举报信称,陈四元以合伙名义欺诈举报人,将举报人的100万元借款认定为合伙出资,逃避还款责任
傅小兵,高安人,在新余市经营氧化铁皮生意。
1月10日,傅小兵向新法制报记者出示了一封准备向高安市纪委递交的《举报信》,举报高安市发改委副主任陈四元违法违纪借他人名义办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的相关法规。
举报信称,陈四元使用妻子刘素清、女儿陈薪名义在南昌注册成立了江西省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公司),公司住所地为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某小区内。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实收资本500万元整。另外,举报信还称,陈四元以合伙名义欺诈举报人,将举报人的100万元借款认定为合伙出资,逃避还款责任。
其实,早在2011年9月20日,傅小兵已将陈四元以及海外公司诉讼至高安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100万元借款及10.25万元利息。在起诉立案后,傅小兵还申请了财产保全。
◎缘起
“官商合作”经营煤炭业务
傅小兵回忆说,陈四元主动提出与他合作贩运煤料的想法,之后,二人就合作事宜签订了协议
傅小兵回忆说,在2010年一个朋友的饭局上,他与陈四元相识。朋友介绍说,陈四元是高安市发改委副主任。
席间,陈四元向傅小兵谈起自己的公司——江西省凯焱实业有限公司,称效益一直不错。由于“健谈”、“精明”、“豪爽”,陈四元给傅小兵留下了很好的印象。
记者经上网搜索查知,江西省凯焱实业有限公司专营高速公路上用的重油以及柴油、炒料用燃料油等,联系人信息与陈四元个人信息相符。
傅小兵介绍说,二人再次见面已经是2011年3月份。闲聊时,陈四元称自己拥有煤料货源,陕西省和甘肃省有认识的煤老板,加上自己的人脉关系,认识的人也比较多,想做些煤炭生意。紧接着,陈四元主动提出与傅小兵合作贩运煤料的想法,称以傅小兵多年从事银行融资经营生意的信誉度,可以利用这一优势让傅小兵在合作过程中负责融资。
见傅小兵也有合作意向,陈四元随即又介绍说自己经营了一家海外公司,从事的是煤炭批发经营,并拥有煤炭经营许可证。
之后,二人就合作事宜在电话联系中进行了多次沟通。4月5日,傅小兵去高安办事时,两人签订了协议。
这份协议书显示:协议合伙人为陈四元、傅小兵,合伙经营煤炭,以海外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合作业务,合伙期限为10年,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
协议第四条:合伙人陈四元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200万元,合伙人傅小兵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200万元,另外傅小兵负责融资1600万元或更多,融资费用控制在年息20%以内,该资金列入合伙成本……
◎纠纷
百万“借款”引发官司
傅小兵称最终借了100万元给陈四元,同时陈四元出具了一张借条。但还款期过了很久,陈四元仍未还款
傅小兵介绍说,合伙协议签订后,陈四元与他一起共同外出联系货源、车皮。5月8日,在兰州陈四元带傅小兵见了一位煤老板。
“之后陈四元就告诉我,业务已经谈好,需要两百万的预付款。”傅小兵说,随后两人由于公司公章、财务章管理问题发生争论。
傅小兵说,之后陈四元说,没想到跟傅小兵合作连生意都做不下去了,但提出“让我先借200万元给他”。
傅小兵称出于多重考虑,他最终答应了借100万元给陈四元。在陈四元出具了一张亲自拟写的借条【借条内容为:借到傅小兵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月息2%),壹个月内归还】后,傅小兵次日便让妻子杨小英将钱打到了指定账号。
眼见一个月的“还款”期限已到,陈四元未主动提出“还款”,傅小兵便给他打了个电话,但对方称资金比较紧,稍后会立马还。
“每次都是说不要急,后来就直接说没有钱,说他手上有很多项目,随便拿一两个给我做我就有(赚)了。”见陈四元没有一点还钱的意思,傅小兵说自己在陈四元的担保公司(江西省汇东担保有限公司)给他下了最后一次“通牒”——向法院起诉,但得到的答复是“你去吧,随便你”。
2011年9月20日,傅小兵将陈四元及其海外公司告到高安市人民法院。
◎庭审
被告坚称双方为合伙关系
陈四元称他与傅小兵系合伙关系,而合作中,傅小兵负责融资。“借条”系合伙融资款,并非私人借款
2011年12月2日,高安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方在答辩状中强调,其与傅小兵系合伙关系,本案所涉款项并非民间借贷,是他与原告合伙从事煤炭业务的合伙融资款。
陈四元在答辩状中称,虽然有欠条,但事件所涉款项的汇出人是杨小英,收取人是江西省海外投资有限公司,实际上其本人从未收到过借款,因此他不应承担所谓归还民间借贷款项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