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中纺织”和上虞一家服饰企业素有业务往来,截止2008年10月,该公司向其供给价值64万余元的货物,但对方仅支付了26.1万元。去年9月,“奥中纺织”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剩余货款和相应利息。
县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的情况下,上虞的服饰企业提出管辖权异议,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上虞服饰企业的申请。谁知同年10月,这家服饰企业提起反诉,称奥中公司所售的布重不足,造成外商拒收,现在公司库存布匹3.6万米,价值40多万元,要求向奥中公司退还这些布匹和多支付的货款。同时对奥中公司一份没有原件的供货单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被告在提起反诉时已认可双方交易价款合计64余万元,现因原告不能对其中一笔送货单提交证据原件,就进行反言,是对证据规则的不当利用,不予支持。至于原告所供货物是否库存,是否有质量问题,已无从证实,缺乏事实依据,也无法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奥中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8多万元及相关利息。
“奥中纺织”代理律师介绍,奥中公司当时和上虞企业谈业务时,对方有三四家公司,出面谈的是一家比较大的集团企业,但在签订合同和实际履行过程中又是其他企业。表面上这些企业都是独立法人,相互没关系,但在支付货款时由没实力的公司付,所以货款迟迟收不回。
律师提醒,在谈业务和签协议时,要知道自己和谁做生意、和谁谈,就和谁签合同,现在许多企业都用好几家关联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交易,而且有些是“空壳”企业,这样会给供货企业今后的收款埋下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