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中国厂商还是习惯秉持一种中庸、儒雅的风格,总是以一种忍耐精神去对待国外品牌的诉讼,之前也曾多次发生国内企业被诉后集体不应诉的情况。”全国乘用车联席会副秘书长崔东树对《法人》记者表示,随着中国汽车市场越来越强大,中、外汽车企业的市场地位趋向于越来越接近的状态,相互之间的诉讼将会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应该彻底改变在法律运用中的保守思维。
一些国内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意识淡薄,合资、合作往往被视为企业迅速发展的捷径,一些国外厂商就打着“合作”的口号,接近国内企业的核心技术资料。而一旦合作破裂或者其要价未获满足,就立即反目,并以合作时获取的中方资料作为证据来起诉,这种案例在国内已不鲜见。
“由此可见,国内企业缺乏一种建立在利益基础上的、对国外企业的防范心理。而国外企业对国内企业的防范心理,却处于一种超强的状态。”崔东树表示,随着中国汽车产业的迅速强大,一些企业技术的发展状态可能使得很多国外品牌“神经过敏”,而这种“神经过敏”可能导致一些国外厂商的做法过激,所以中国企业防范心理缺乏的短板亟待改善。
此次长城汽车的起诉,恰恰说明国内汽车企业的维权意识正处在不断提高的过程之中,当国外品牌通过不恰当的手段打击国内品牌时,国内品牌也知道反击了。
而长城汽车法律顾问刘宏凯律师也认为,此案件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作为国内汽车产业来说,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是比较常见,也是比较复杂的。外国厂商针对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商业情报的搜集非常重视,在这个过程当中,难免会掺杂一些不正当的手段,不久前曾轰动一时的“力拓案”便是如此。
刘宏凯律师认为,国内企业对于自己商业秘密的保护,整体来看确实是一个相对陌生的课题。我国的景泰蓝、宣纸等技术,就是因为不注重商业秘密的保护,使得其核心技术轻易地被国外企业获得,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国内企业在市场经营上的困境。
警惕“诉讼难”
在此案的立案过程中,有一个细节十分值得注意——石家庄中院前往菲亚特驻上海总部送达立案通知时,菲亚特上海总部以“不是菲亚特总部”为由拒绝签收。而就在不久前,国内版权方起诉美国苹果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中,也发生了类似情况——法院方面数次送达立案通知都无法按注册地址找到该公司。
这些国外知名品牌驻中国的分支机构本应是优秀的企业公民,但对待诉讼时的推脱与傲慢,无疑更进一步加重了国内企业的诉讼成本。而国内企业在起诉国外企业时,居然会遇到连起诉主体都搞不明白的情况,这也凸显了国内企业涉外诉讼风险所在。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在选择民事责任承担主体时只能选择外国公司来承担。”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中国律师精英网首席律师尹富强表示。
而问题的关键还在于立案通知的送达,按照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司法文书的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受送达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但若是未经授权,则送达就可能存在障碍。近几年来,涉外送达难一直是制约涉外案件审理的瓶颈。许多案件由于不能送达或者不能及时送达,导致案件迟迟无法进入审理程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实企业拒收法院的传票等现象,并不独见于外资公司的分支机构,本身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公司也经常拒收法院的传票,这一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尹富强律师表示,有些情况下,拒收传票是被送达企业的一个拖延战略,而我们又没有很明确的制约措施。
“涉外立案通知送达方面的规定至少是不完善的,很多诉讼遭遇拒收情况就可以印证这一点。”尹富强律师告诉《法人》记者,作为国外品牌来说,其在国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怎么能只享受国内市场的利润,而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2年6月,最高法院针对北京市二中院提起的《关于对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的请示》做出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并可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但是,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涉外送达难问题,只是权宜之计而非根本之道,随着我国经济方面对外交往的进一步扩大,涉外民商事案件将会越来越多,涉外送达问题会更加凸现。制定一部专门的“涉外司法文书送达条例”或许能从根本上改善现状。
此案被媒体报道后,菲亚特中国公司发布了回应声明,称目前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媒体上诸如“菲亚特剽窃商业机密”的说法既不客观也不可信。任何违反商业行为准则的行为在菲亚特都是不被允许的,公司目前正就此事与意大利总部保持沟通,了解确认相关事宜。
为进一步了解菲亚特公司对此案立场,《法人》记者先后两次按照菲亚特中国官网上的联系方式发去了采访函,但均未收到回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