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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业“商业间谍”第一案调查

来源:法人 时间:2010-01-02 03:01:34
面对与国外品牌的知识产权纠纷现状,建立一种“反向思维”的机制是十分必要的——你可以不打算去打压别人,但你得准备好如何防止被别人打压。   截至2009年12月22日,距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城汽车”)正式起诉意大利菲亚特奥托有限公司(下称“菲亚特汽车”)侵犯商业秘密,已过去整整半年的时间,但开庭时间依旧是个未知数。

  2009年国庆前夕,河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菲亚特公司驻上海总部送达“菲亚特侵犯长城汽车商业秘密”起诉状,但菲亚特上海总部以“不是菲亚特总部”为由拒绝签收。

  “目前还不清楚开庭的时间,具体时间还等待法院的通知。”长城汽车法律顾问刘宏凯律师告诉《法人》记者,但长城汽车目前已经掌握了确凿证据,证明意大利菲亚特公司曾私自到长城研发场地,偷拍了长城汽车第一款轿车——长城精灵在研发期间的照片。

  就在两年前,菲亚特曾以“长城精灵汽车侵犯菲亚特熊猫汽车知识产权”为由将长城汽车诉上法庭,虽然长城汽车在国内最终胜诉,但在意大利的关联诉讼中,都灵法院判决其侵权成立,长城精灵轿车被禁止在欧洲销售。

  一直以来,中国汽车产业一直深受知识产权纠纷的困扰,不断有国内汽车公司遭到国外品牌的侵权诉讼。现在,长城汽车的诉讼反击,作为汽车行业第一起商业间谍案,将可能具有相当的典型意义。

汽车业“商业间谍”第一案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家在香港上市的民营汽车企业,也是国内规模最大的民营汽车制造企业和跨国公司之一。

  而意大利菲亚特公司是一家世界知名的汽车公司,位列世界十大汽车公司之一,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与国内南京汽车集团等企业成立合资公司,在国内生产派力奥、西耶那、依维柯等多款汽车产品。

  两年前的2007年6月,菲亚特汽车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长城汽车制造的精灵汽车侵犯了其在中国的新熊猫汽车外观设计专利,并申请法院对长城汽车进行证据保全。该案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最终驳回了菲亚特汽车的诉讼请求。

  “在2007年的诉讼中,我们在由菲亚特汽车提供的证据里面发现了其侵犯长城汽车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是其证据保全申请中所附的照片。”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长城汽车法律顾问刘宏凯律师表示。

  刘宏凯律师认为,那些偷拍照片反映出的信息,都是长城汽车的商业秘密,至于对方如何取得,目前不得而知。但显然其获取这些资料的渠道是不正当的,因为长城公司没有提供给菲亚特公司,也从没有与菲亚特公司有过需要提交相关资料的合作、合资谈判。

  据长城汽车方面提供给《法人》记者的起诉书显示,长城汽车的代理人在法院阅卷过程中,发现菲亚特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日期为2007年7月17日的证据保全、调取申请书附件中,有长城汽车厂区内的精灵汽车照片四张。而菲亚特承认这些照片是从长城汽车的厂区内私自拍摄的。

  长城汽车认为,菲亚特提供的照片上的精灵样车内饰已接近完成,后排座椅的材质已经确定,表明精灵样车已经完成了设计和组装阶段,进入了全车试验阶段。照片所显示的相关商业信息是有关精灵汽车未来市场定位的重要信息,直接体现了研发进展的情况,长城汽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而菲亚特公司进入长城汽车厂区内偷拍照片的行为,显然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为竞争对手的菲亚特涉嫌雇佣“商业间谍”的方式,除了偷拍照片外,完全还有可能刺探到长城汽车的其他商业秘密。因此,菲亚特的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长城与菲亚特的恩怨

  在2007年的诉讼中,尽管长城汽车在国内终审胜诉,但在菲亚特于意大利都灵地方法院提起的关联诉讼中却被认定为侵权,长城精灵汽车因此被禁止在欧洲销售。现在的案件虽然案由与2年前不同,但专家普遍认为,两起案件具有承接关联。

  “首先我认为2007年意大利法院的判决,虽然有他们的司法体系,但可能并没有尊重中国的法律制度。而同样案件在国内法院和国外法院的判决结果迥异,也属于正常的情况。”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全国乘用车联席会副秘书长崔东树表示。在评价此类诉讼时,首先应思考其是不是一种贸易保护和打压的手段,而不仅仅是维护知识产权的问题。

  在崔东树副秘书长看来,不同国家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或贸易纠纷,其核心都是利益纠纷,这种利益纠纷往往是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去观察问题的,加之司法体系的差异,以及相关判例的影响,就有可能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但是一些基本诉讼手段的合法性应该是同一标准的,比如说不能以不合法的手段去获取证据,或借助不合理的手段去打压对手,这应该是国际上一个最基础的准则。”崔东树告诉《法人》记者,这两起案件虽然案由不同,但确实具有关联性,长城汽车此举可以视为“反诉”行为。

  贸易打压的行为本身就具有鲜明的经济目的,那么如果长城公司通过诉讼能够证明菲亚特公司当初取得这些相关证据的手段不合法,那么其能否作为证据就有待商榷了。而意大利法院据此处理相关诉讼的法律基础就可能不牢固。

  长城汽车法律顾问刘宏凯律师也告诉《法人》记者,侵犯商业秘密实际上就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传统的司法体系基本上将侵犯商业秘密区分为两大类:侵犯企业的经营秘密和侵犯企业的技术秘密。

  “而我们此次的案件可以说是即涉嫌侵害企业的技术秘密,又侵犯企业的经营秘密。”刘宏凯律师表示。长城汽车此次起诉,主要考虑到作为国内自主品牌的汽车企业,长城汽车的商业秘密和企业相关利益也应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

面对与国外品牌的知识产权纠纷现状,建立一种“反向思维”的机制是十分必要的——你可以不打算去打压别人,但你得准备好如何防止被别人打压。   

   中国汽车维权短板

  长久以来,中国汽车产业一直是知识产权诉讼的高危区,而且绝大部分案件都是国外品牌起诉国内品牌。此次长城汽车的起诉,是为数不多的国内品牌起诉国外品牌的案例,虽然胜负尚未分明,但其运用法律武器的积极态度,或在一定程度上值得国内企业借鉴。

作者:  责任编辑: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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