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强是从景顺长城鼎益基金基金经理的任上离职的,万得数据显示,从2009年3月17日任职到9月18日离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为7.96%,在所有开放式基金中位居278位。同期净值增长最快的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达到48.87%。
虽然3人被查细节仍未全面公开,但业内人士却更急迫知道另一个结果——如果调查成果成立,这会否成为公募基金行业首批接受刑事处罚的案例。
这源于今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带来的悬念。
在该修正案前,对于基金经理的处罚从未上升至刑事层面。同时由于法律体系在“老鼠仓”民事救济上的“完全缺乏”,还未有成功的针对老鼠仓诉讼案例。迄今,绝大多数的“老鼠仓”处罚都是行政层面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市场禁入等。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表示,“老鼠仓”和内幕交易对应不同的法律规定,法律认定和处罚也大有不同。“区分这两种行为的一个主要标准在于,非法交易利用的是来自上市公司的信息,还是利用金融机构内的信息。”前者是《证券法》认定的内幕交易,后者则是“老鼠仓”,一个民间概念,在法律体系上并不存在。
而《刑法修正案(七)》中,将刑法第180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合伙人宣伟华表示,按照这个规定,对基金“老鼠仓”的界定是“两个先于”,即先于有关联的基金建仓之前买入,先于有关联的基金之前卖出,并从中获益。
“对老鼠仓的处罚不外乎三个层次”,宣伟华表示,即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处罚。按照《刑法修正案(七)》,“老鼠仓”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至于本次调查如何定性、如何处罚,法律界人士也做了分析。
宣伟华认为,这要视其性质是否严重、交易金额和获取的非法收益多少。宋一欣补充说,要看其交易行为是在法律实施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在之后有交易,就要受到新法的管辖。”
在修正案实施后因老鼠仓受证监会行政处罚的还有一人,即原融通基金的基金经理张野,6月19日,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9.5万元、并处400万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处以终身市场禁入。
但张野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因是“法不溯及以往”,证监会认定的其“老鼠仓”行为终止日是2009年2月19日,巧合的是,《刑法修正案(七)》的发布日期是2009年2月28日。
如调查最终成立,无其他特殊因素,此三人料将被追究刑责。(21世纪经济报道)
深圳证监局昨日晚间公布,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韩刚、刘海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深圳证监局已启动稽查提前介入程序。
缘起:沪深7家基金公司卷入老鼠仓传闻
昨日,有媒体报道称,据多位业内人士证实,今年8月深圳证监局对辖区内基金公司进行大规模调查时,景顺长城基金公司旗下原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公司旗下原基金经理韩刚、刘海三人涉嫌违规违法行为被“抓了现形”。
媒体详细描述称,深圳证监局当时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突然造访深圳的各家基金公司。据基金公司内部人士透露,调查很细,对基金公司的台式机、笔记本电脑都进行了检查,有部分基金经理的电脑硬盘被检查人员带走。
深圳基金业内人士表示,证监局的调查发现,涂强电脑中有大量交易个人账户股票的痕迹,且市值“超亿元”,是三名涉嫌违规交易的基金经理中金额最大的。但接近景顺长城的消息源仅确认,有关账户是以涂强配偶的名义开立,“金额没有在内部通报”。
另外两名涉嫌违规的从业人员,一名为长城久富基金的原基金经理韩刚,以及长城稳健增利(爱基,净值,资讯)基金和长城货币(爱基,净值,资讯)市场证券基金的原双料基金经理刘海。
无独有偶,除深圳基金业“老鼠仓”传闻流传,本周,基金媒体圈也盛传上海有基金公司涉嫌老鼠仓,据传被调查的基金公司可能多达5家,其中既有合资基金公司,也有内资基金公司。
各方说法
基金公司:涉事基金经理仍在公司
针对深圳两公司三名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的事宜。昨日,景顺长城基金公司相关人士在回应本报记者时称,深圳证监局当时的调查范围很广,并不仅仅针对景顺长城,而是一次“例行检查”。公司目前尚未收到任何关于涂强的调查结果,有关调查的任何细节应询问深圳证监局。
长城基金昨日亦向本报记者表示,目前尚未接到8月深圳证监局检查的确切调查结果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