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五粮液的十大流通股股东统计表中,除了名列第一位的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外,其余九家均为证券投资基金,五粮液股票一直因优良业绩而受到众多基金的青睐,以2009年6月30日统计数为例,证券投资基金购买五粮液股票的有106家之多,而投资公司参与购买的则更是无数。而今,五粮液发生虚假陈述行为后,广大中小投资者是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诉讼中,在信息披露的推定信赖原则的基础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中小投资者只需提供证券投资身份证明文件和交易及损失凭证,无需对有关虚假陈述确认文件和虚假陈述人的主观过错举证。然而,证券投资基金与投资公司则不同了,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虽然其也拥有诉权,却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其须为自己投资行为的尽职调查而举证,不能类似于中小投资者阅读信息披露文件即可。对此,这是有一审驳回或败诉的案例可循,如在东方电子案中,广州风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又如在银广夏案中,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