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风投赛伯乐和杭州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曾先后注资联众,显示了资本对这一模式的肯定。联众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显示,联众并不是通过出售房产来赚钱,而是通过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和村民合作,和客户合作,来让各方享受到合作成果。
这项协议规定,客户是以“共同投资”的形式取得某一间房间的使用权30年,该使用权可以转租或转让,但不能对外设定抵押或担保。如果客户委托联众公司代管房间,可以取得60%的收益分成。最重要的是,村民在这份合同中是作为“保证人”,家中所有成年人都必须在合同上签字,联众公司对此的解释是,万一公司无力履行这份合同,那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就转移到保证人,也就是村民身上。以后就由其代收物业管理费,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同样,村委会也会作为见证方再次在这份合同上签字盖章,为本合同再增加了一层保障。
从法律层面上讲,村民将合法建造的住宅富余部分房屋使用权,依自愿平等原则,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他人使用,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以说是当前法律下的一种大胆尝试,同时也有利于乡村居住环境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如设置太阳能路灯,开展沟、池、小溪清理工作,对原村庄道路进行改造或新建,改善了通行条件。
联众相信,随着政策的日趋明朗,作为先行者和新生事物的联众模式,可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赢得先机,如果这一模式能得到确立和扩大,将会有更多的村民受益,也为渴望乡居的都市人提供了简便易行的解决方案。
乡居关键词:小产权
一种不合法的现象,为何会获得专家和民众的高支持率?力挺小产权的舆论背后,寄托了多个阶层对推进制度改革的期待。
深圳小产权房酝酿转正虽然出师未捷,但引人广泛关注的这一困局即将迎来最终审判。6月15日,中国社科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潘家华在北京表示,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已经形成了关于小产权房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正在进一步深入和落实之中。
所谓的“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说得直白些,小产权房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小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上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
尽管没有法律保障,但小产权房一直以疯狂的速度生长着。以深圳为例,小产权房已占深圳住宅市场50%以上份额,而在全国范围,通过带房入城、旧城改造、合村并镇、新农村建设、城镇居民的依法建造、村集体直接开发、合作开发、各种形式的信托持有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小产权房已达到现存全国实有村镇房屋建筑面积330亿平方米的20%以上。
根据我国的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可自由处分。根据房地一体的规则,尽管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可以转让,但它可以随着房屋一同转让。如果村民自愿将其房屋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村民,由于双方的身份同一,可以认定这种转让行为有效。但是,如果村民将其房屋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城镇居民,由于双方身份不具有同一性,而且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城镇居民不得享有,因此,一旦城镇居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房屋,就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但尴尬的是,我国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房屋。相关的规定是,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中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尽管如此,由于农民可以通过建设小产权房获得数十倍甚至上百倍于征地的土地增值收益,通过出售、出租这些房屋,获得持续稳定的收入;很多乡村并且通过将原来的旧村改造,建成楼房,节省地方,本村村民的居住条件满足后,将多余部分进行销售,这样既可以让村集体有所获益,也解决了城镇人口的购房需求;城市人口还把城市文明和资金带入乡村,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乡村的城市化和市民化,因此,小产权房在不合法的同时,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