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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成长:摆脱不了父母入狱标签

来源: 法制网 时间:2013-10-01 15:05:48

  两年前,王秀岩将女孩梅梅带回了自己的家中。刚来新家时,梅梅还不到两岁。因贩毒,梅梅的父母同时入狱。在没有亲属愿意收留梅梅的情况下,梅梅被送到大连儿童村。

  3年来,王秀岩每年都会带梅梅跟随大连儿童村探亲队伍一起来到监狱探视她的母亲。即便每年只有一次一个小时隔着玻璃窗通话的机会,但却让梅梅母亲的眼睛里蓄满泪水。“这一个小时,足足能让我鼓起勇气再活一年。”这位母亲如此坦露心迹。

  而狱警也向王秀岩反映,正是因为每年能够见到女儿,同时看到女儿生活得很好,让梅梅母亲的改造有了很大动力。

  《报告》提到,在我国监狱服刑的156万名在押犯中,其中三分之一有未成年子女。然而,由于大量跨省市“异地”服刑存在,能被公益人士带着去探视父母的孩子只是少数。

  在王秀岩看来,“孩子们过得好,才是服刑人员最关心的事。这比给他们做心理辅导更管用”。

  因为“异地”服刑,路途遥远、旅途花费、家境贫寒、孩子年龄小或者监护人有某种理由不方便带领孩子到监狱探视,以及许多监狱也未设置适于孩子接见的场所等众多障碍,住在儿童村等公益机构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每年见到父母的次数屈指可数。

  在大连儿童村,每年王刚义等工作人员会开车带上十几个孩子,进行“集体异地探监”。如果时间和资金允许,他们还希望次数能够更加频繁些。

  事实上,王刚义采取的这种“一次带几个孩子”探监的方式并不被一些监狱允许。以往的“集体异地探监”之所以能够“网开一面”,原因在于王刚义“走了社会关系”。

  王刚义认为,目前,监护人每次只能带一个孩子探监,对儿童村而言有些吃力。他之所以这样做,一方面因为资金拮据,另一方面则是缘于人手有限。

  集体养育还是进入家庭

  与往年“隔着玻璃打电话”相比,今年王秀梅带着梅梅探监的方式显得更有人情味。

  “以前梅梅总问,我妈妈为什么被关在玻璃屋里。”王秀岩说,“今年,她们母女俩能坐在一起吃饭,聊了足足两个小时。”

  除了外出探监,梅梅更多的时间是在王秀岩家度过的。通过寄养的方式进入普通家庭生活,让她与在儿童村被集体养育的孩子们相比,似乎要更幸运一些。

  有专家认为,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集中在某个场所养育的方式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这一养育方式不利于孩子心理的健康成长,生活容易“标签化”。

  王刚义则提出,考虑到现实情况,目前针对服刑人员子女的帮助,大多只能以儿童村集体养育的形式存在。

  “虽然最好有能力的亲属之间的收养或社会爱心人士的匿名寄养,但事实上,社会中很多人对服刑人员子女唯恐避之不及。”王刚义说。

  朱华燕也发现,少数接受问卷调查的人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表达了强烈的敌意,并情绪激动地表达了他们的看法——“应该对罪犯的子女采取坚决打压的态度……要让罪犯知道,社会是在歧视他们的子女,让他们害怕犯罪”。

  “爱心人士匿名寄养却意味着,总有一天,等孩子的父母出狱,孩子会面临着一次与谁一起生活的艰难选择。一旦孩子选择亲生父母,爱心人士则会非常失落。”王秀岩说。

  因此,梅梅的母亲总表现出一种隐隐的不安。在探监时,她多次问王秀岩:“为什么梅梅不理我?”

  “直到我向她保证,只要她出狱,我会将梅梅还给她。”王秀岩说,“毕竟谁也代替不了亲生母亲。”

  大连儿童村还有一个让人心酸的孩子,名叫菁菁。菁菁的父亲出狱后曾来到儿童村,抱着女儿一度不愿放手。菁菁父亲承诺,等他安顿好后就回来接女儿。然而,菁菁却再也没有见过父亲。

  “她只问过我们一两次,父亲去哪里了。我们搪塞过之后,菁菁再也不问了。”王秀岩说,“孩子心里什么都明白。”

  在从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工作前,王秀岩远没有想到,这些幼年遭受家庭剧变,一度乞讨,甚至被人驱逐过的孩子“心灵冷漠”。“但完全不是这样,他们很容易被感动。”王秀岩说。

  “在我不高兴的时候,丁丁经常拥抱我。”王秀岩说,“这是他刚来儿童村时我所做的事情,他们懂得回报。”

  

  法律制度的“天花板”

  但王秀岩面对快5岁的梅梅,却另有一种无力感。

  “梅梅是未婚生子,没有户口,只能等她的母亲出狱才能办理户籍。”王秀岩说,“但她的母亲被判了11年,办不了户口。因此,梅梅无法上小学。”

  据王秀岩称,大连市儿童村共有26个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此生活,其中6个是“黑户”。年龄最大的“黑户”龙龙今年15岁,是村长王刚义托关系才送进了初中。但由于没有学籍,初中毕业后的龙龙只能面临辍学。

  没有户口,也就意味着,他们倘若离开儿童村很难独自异地探监。

  《报告》还明确指出,遭遇双重家庭变故的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其父母的监护职责形同虚设。而王秀岩亲身体会到,变更监护权确实费力。

  此前,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高华俊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曾提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这一概念第一次被官方正式使用,是在2006年民政部、中央综治办等15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中。遗憾的是,2010年国务院颁布的意见采用了法律概念明确、边界清晰、认定程序相对简单的定义,未将“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群体。

  高华俊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各地民政部门曾多次向其所在机构咨询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救助范围的可行性。儿童福利中心的资料也显示,北京、浙江、青海、山西、宁夏都已经建立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制度。

  然而,在探索保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时,由于缺乏儿童福利法和专门的儿童福利行政管理机构,高华俊时常感到“遇到天花板”。

作者:  责任编辑: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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