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是温州?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将给温州带来什么?他们有什么期待?又会遇到哪些瓶颈?解决办法在哪里?带着这些问题,《中国企业报》记者深入温州的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股权交易中心、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登记服务中心等机构,记录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前的温州表情,试图勾勒出未来的民间金融图景。
“1+8”的升级版
未经证实的消息称,温州上报的内容可能已经全部被否,出台的将是十三项内容。
2011年,金融危机之下的温州面临着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双重压力——一方面是深陷贷款难、融资难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型企业面临着关闭的危险;另一方面,“跑路老板”让温州人感受到了不被信任的危机,而此举对融资无疑是雪上加霜。
就在这个时候,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来到了温州,给温州提振信心。
2011年10月4日,温家宝总理在听取温州地方领导汇报时,对温州方面提出的金融改革试验区的想法予以了肯定,并当场责成相关部委以及浙江省政府进行调研。这次讲话无疑成为温州金融改革的风向标。
温州市政府乘势而动。2011年11月8日,温州市开始全面实施《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温州地方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即“1+8”地方金融改革创新战略),以从体制、机制上推动解决当地中小企业的资金债务危机问题。
温州市政府起草《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并对应制定了8个专项具体子方案,包括:创建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股权投资业、做强股权营运中心、创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温州银行发展规划、农村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创建地方金融监管中心。
之后,该方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再由国务院批准给了各相关部委。
据悉,该方案包括9个子项分别是:深化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全面启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鼓励和引进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温州设立服务于小微企业的专营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组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建立温州产权(资产)交易市场;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建立创新类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机制和推进金融集聚区建设。
然而,在正式批复下发之前,温州的相关部门却三缄其口,金融综合改革的难度和变数由此可窥一斑。《中国企业报》记者仔细比对发现,此9项与《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温州地方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一一对应,报批方案在内容上应有所提升。
温州银监局要求《中国企业报》记者征得温州市委宣传部同意才能接受记者的采访;而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分行要求《中国企业报》记者先提出申请,他们报总行批准之后才能接受记者的采访。之后,《中国企业报》记者到某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采访时被告知刚接到了温州市金融办的指示,“不能接受记者的采访”。
《中国企业报》记者在温州市金融办采访时,金融办方面也是闪烁其词,发展处副处长柯园园表示,上报的方案可能有这些内容,也可能有部分内容,最终究竟如何,一切都要等批下来才知道。
就连一直在为温州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奔走的、曾被温州领导誉为“乌鸦嘴”的温州市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也对此做出谨慎回答,表示具体内容不是很清楚。但周德文对此抱乐观态度,他认为,如果温州此次能够得到国家的批准,将对温州乃至全国民间资本的阳光化、规范化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中小微型企业的贷款难、融资难问题将提供一条全新的途径。
《中国企业报》记者在温州获得的未经证实的消息称,温州上报的内容可能已经全部被否,出台的将是13项内容。
民间资本管理难题
如果按照银行业,就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而按照一般经营性企业只需要缴纳3%的营业税。另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怎么处理都是一个问题。一切都要等温州国家金融改革试验区批准成立后才能解决。
尽管批复尚未完成,试验的步伐在加快,2月底温州首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瓯海区信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瓯海信通”)正式试营业,以私募的形式,打通民资和实业的渠道。瓯海信通总经理助理孙啸翔透露,自2月28日对外试营业以来,已经做了三四单生意,涉及资金上千万元。
据悉,瓯海信通是按照温州市实施的“1+8”地方金融改革创新战略关于“创建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而设立的,主要开展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但不能吸储不能放贷。瓯海信通是温州第一家开张试营业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乐清、瑞安两地各一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也计划于本月试营业。
据了解,瓯海信通注册资金1亿元,由温州市瓯海眼镜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出资2000万元,占股20%。温州通用锁具有限公司、温州利华包装有限公司、温州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温州中竹纸品销售有限公司及另外四名自然人各出资1000万元,各占股10%。
温州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微博透露,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资金来源有特定的规定,进入和退出需要核准。筹建要有10名以上的发起人,并且由当地名优企业作为主发起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金暂时控制在1亿元以内;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股东的资本金、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和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的资金,并由银行出具资金来源证明;原则上单个出资人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出资期限不得低于3个月;额外增加的资金和私募的资金不得超过注册资本净额的4倍。
《中国企业报》记者在信通公司提供的一份公开资料中发现,关于资金投放,规定在试点期间,用于“短期财务性投资”的项目资金总额不超过民间资本管理净额的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