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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螺水泥的秘密:那些消失的60亿税款

来源:新浪 时间:2010-08-23 08:30:32

  其后,如果海螺创投将这部分收入分给其股东(各工会成员),那么工会成员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税收总额同样高达22.88亿元。两项税收之和等于48.25亿元,占到了其投资收益的47.55%。

  但是只要海螺创投将这部分股份再次“还给”平安信托,则上述税收皆可免交。

  “很明显是为了避税。”上海一家券商并购部总经理告诉记者。

  这位资深市场人士分析:“三年前海螺水泥通过定向增发购买荻港海螺等四项资产的时候,这些资产如果不倒给平安信托一次的话,那么这四家公司的净资产增值将导致背后的实际控制人交一大笔税收。”

  海螺水泥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资产收购报告书显示,上述4家公司的净资产总额约为18.76亿元,海螺创投股权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约为7.89亿元。而海螺水泥在收购上述股权时评估的转让总价款为38.30亿元。

  “这部分资产增值额达到30.41亿元,按照老税法的规定,增值的这部分评估值需要缴纳33%的增值税,也就是10.04亿元。”前述投行人士分析。“但因为这次增值在海螺集团工会及其他附属公司工会委托平安信托持有上述股份时即已完成,而平安信托由于其只是信托持有,所以很难判断平安信托有没有交税。”

  显而易见的是,海螺创投并未为此次资产注入缴纳增值税。可供佐证的是,海螺水泥在2006年7月31日发布的一则补充公告中称,“本公司在海螺创投交易下需为该等权益支付的收购价预期相等于海螺创投于2006年7月购买该股权之代价。”

  上述表述意味着海螺创投向海螺水泥注入资产并未产生溢价,因而亦不用缴纳相关增值部分的税费。而平安信托在手持前述4家子公司股权并产生巨额增值之后,有没有纳税外界却是不得而知。

  至此,双簧大戏还原为结束。

  上述资产顺利经过平安信托转手,并最终在海螺创投的手中注入上市公司,这意味着增发而来的海螺水泥股份实际又回到了海螺集团工会等背后实际控制人的手中。

  那么,3年之后他们为何又要再一次将这些价值不菲的股权还给平安信托?答案同样是避税。

  2006年7月14日的公告显示,海螺水泥向海螺创投定向增发的2.88亿股只有在发行3年后方能转让,如今3年之期刚过。

  “很显然,这次减持还是为了避税。因为在获得流通权之后,如果海创公司自己在二级市场减持,那么增值部分首先要交25%的所得税,投资收益再分给实际控制人也就是工会成员的时候,工会成员又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上述投行部高层指出。

  按照海螺水泥公告当日48.53元的收盘价计算,海螺创投所持有的2.88亿股的总市值已经高达139.77亿元,较其原始投资额又产生巨额增值达101.47亿元,这就意味着,海螺创投一旦全部减持其股份,将首先缴纳25.37亿元的企业所得税;

  其后,如果海螺创投将这部分收入分给其股东(各工会成员),那么工会成员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税收总额同样高达22.88亿元。两项税收之和等于48.25亿元,占到了其投资收益的47.55%。

  但是只要海螺创投将这部分股份再次“还给”平安信托,则上述税收皆可免交。

  “信托公司持股只要超过12个月,那么减持的时候就不需要交税,通过信托持股的投资人只有在分红的时候需要交税,在获取减持收益的时候则同样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上海浦东新区税务局一位工作人员向本报记者解释。

  平安信托在大宗交易平台开始的首次抛售正是发生在2010年7月15日,此时距离该机构去年7月15日通过仲裁方式获得海螺水泥2.04亿股股权恰好经过一年时间。

  另有可供佐证的信息是,芜湖仲裁委员会在裁定海螺创投将其持有的203828265 股海螺水泥A股,抵偿平安信托应得股权转让款时,仅作价人民币27.11亿元。而实际上公告当日这部分股权的市价已经高达98.92亿元。

  记者计算后发现,27.11亿元的转让价款正好是海螺创投当初收购平安信托所代持的,四家公司股份总价款的70.77%。

  而此次海螺创投“归还”平安信托的2.04亿股海螺水泥股份,也正好是当初海螺创投通过定向增发获得2.88亿股的70.77%。

  也就是说三年之后,海螺水泥二级市场股价增值数倍,但海螺创投将这批股份却仍然心甘情愿的以原价“归还”给了平安信托。

  对于这样令人难以理解的交易价格,海螺水泥董秘章明静在去年的采访中告诉记者:“这是股东和平安信托以及仲裁机构之间协商确定的,我们也不清楚这个价格是怎么定出来的。”

  “同样是为了避税,由于在原值基础上并未增值,所以海螺创投并不用交税。”前述投行人士则指出。“除非税务机关对该项交易的价格提出异议并进行重新核定。”

  这将意味着,如果按照其公允价值计算,这批股份将因为增值71.81亿元而缴纳17.95亿元的企业所得税。

  “这种做法实际上很普遍,根源还在于股票市场税负太低,而且结构不合理,做实业辛辛苦苦赚的钱需要交税,而从股票市场上得到的高收益则不需要交税。”前述税务局人士感叹。

  尽管此次海螺创投并未将上述股份全部“交还”给平安信托,但由于平安信托仍持有海创公司债权计人民币11.19亿元,所以未来并不能排除海螺创投再次以同样的手段“归还”其手中剩余的海螺水泥股份。

  2009年7月,本报记者多次就上述内容致电海螺创投,但其工作人员在获知记者身份后,均以“领导不在”为由挂断电话。

  实际上,利用信托在职工持股过程中进行避税,在业内已经是公开的秘密。

  “员工持股会作为社团法人并不符合股份公司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要求,工会组织也不能具备盈利性质,所以海螺集团工会在2002年成立了海螺创投公司,作为SPC公司(特别目标公司),以这一目标主体作为这些股权的权利持有人。”前述投行人士分析。

  “通过设立壳公司来持股,则存在着对外投资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以及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问题;而我们设想的信托持股方案将不存在这些问题。”曾在金杜律师事务所任职的黄晓黎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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