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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庆油田:拒缴“补偿费”有三大理由

来源:中网资讯综合 时间:2013-12-02 14:16:39

  在走访调查过程中,《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此次长庆拒缴“水土流失补偿费”主要提出了三大理由:一、陕西省的规定不合法;二、榆林市水保总站不具备征收资格;三、按照开采量计算补偿费的方式不合理。

  根据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长庆指出,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的依据不合法。陕西省的办法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相矛盾,属于无效地方政府规章。法院指出,根据1991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其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虽然此后的新《水保法》规定“水土流失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但在旧规定未被废止、新征收标准未出台之前,依据上述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妥。而山西、吉林等省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均规定了水土流失补偿费,因此也并不像长庆油田所称这是陕西省独设的费种。

  针对长庆提出的榆林市水保总站不具备征收主体职权的论点,法院则指出,根据2011年3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1993年8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榆林市水保总站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并已取得《收费许可证》,因此法院不支持长庆方面的理由。

  长庆还提出,“水土流失补偿费”不管是否造成水土流失、是否治理等,一概按照产量征收,与国家水保法的立法规定不相符,而且收费标准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根据2008年11月陕西省出台的《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企业水土流失补偿费计征标准为:原油每吨30元,天然气每立方米0.008元”,明确规定了以产量计征,且产量依据的是长庆油田向地税部门申报的数字。因此,收费合法有效。

作者:  责任编辑: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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