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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岛咖啡停业消费卡不能用 消费者投诉无门

来源:中国广播网 时间:2012-05-23 23:14:12

  记者:你们是授权什么?他可以用你们这个品牌是吗?

  刘小姐:对。

  记者:比如这个加盟店用了你们的品牌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权利义务跟责任,你们没有任何要求吗?

  刘小姐:就像您这种情况,消费者他办的一些储值卡是吧,我们会积极跟他们联系,但暂时联系不上。

  本来说要请领导回答,而当记者再次询问时,刘小姐又提出自己来回答,之后却又不能合理解释。当记者提出要联系上岛咖啡总部的时候,刘小姐说需要查一下电话号码。十多分钟后,刘小姐告诉记者一个号码,说是上海总部的电话。于是,记者便拨通了这个号码。

  上海总部:我这里是工厂,你要打到分公司去。

  记者:这怎么是工厂?

  上海总部:总部也是工厂,总部只是一个生产基地而已。

  记者:就是说你们这个总部不负责北京这边的事情?

  上海总部:对,我们的业务都分下去了,都由分公司负责。

  记者:上海总部就等于不负责各地区的事物,各个地区各个地区来负责?

  上海总部:我们是有分管区域的,每个分管区域都有分公司的。

  记者:但你们总公司就不管是吗?

  上海总部:总公司只是生产基地,是工厂。

  记者:是工厂?

  上海总部:对。如果门店下面有什么事是要找分公司的。我给你一个电话号码吧。

  记下这个号码之后,记者发现,这正是之前记者拨过的上岛咖啡北京公司刘小姐的电话。转了一圈之后,皮球又被踢了回来。

  专家:商家做法存欺诈行为 消费者应通过公安部门维权

  消费者去年6月在上岛咖啡店交了五千块钱办卡之后,不久咖啡店便人去店空,老板至今联系不上,无影无踪。这属于什么行为?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伟发表了看法。

  郑伟:首先这个店在10月份合同就已经到期,他是在6月份和消费者签订了预付款的合同。他虚构了事实,向消费者隐瞒了他的合同已经到期的基本事实,引诱消费者支付五千元去办卡,我认为这是属于一种欺诈行为。

  消费者去上岛咖啡消费,主观上就认为它是上岛咖啡北京管理下属的直营店或者类似相关的下属的分支机构。所以消费者在加盟店老板去向不知的情况下,从法律程序讲直接找上岛咖啡店是没有问题的。

  上岛咖啡北京管理公司那边一再答复说西单的这家店不是他们的直营店,而只是一家加盟店。加盟店跟我们总部是没有什么关系的。那究竟什么是直营店,什么是加盟店,两者之间跟他们的总部又有什么关系呢?中国青年报经济部副主任潘圆发表了看法。

  潘圆:上岛咖啡玩弄的概念是"直营店"和"加盟店",但实际上对于消费者来讲不管是直营还是加盟,他们只在乎上岛咖啡品牌下提供的服务。

  不管是加盟还是直营,它其实都是连锁的一种形式。加盟的这种形式比直营店要松散一些,因为它是相对独立的经营方式,而直营全是由总部直接经营管理的。所以两者管理的程度会有不同,但是不存在上岛咖啡的总店对加盟店没有管理职能的义务的说法。

  按加盟的规定,授权品牌使用时是要收加盟费的,这个加盟费包括加盟金、权益金等等,而且上岛咖啡的加盟店起码要交几十万块,所以如果允许他加盟,应该对加盟商的诚信资格有一个考察,最起码在消费者这个问题上上岛咖啡的总部没有承担起很好的监管责任。

  10月份合同就到期了,但是加盟商仍然发行了储值卡。我不知道上岛咖啡是允许这种行为存在呢?还是说这个公司自己搞的这种活动。如果允许这种行为存在,那么总部应该对这种行为进行具体的监管和规范,确定到期后的责任划分;如果不允许发卡,那么总部就是属于监督的失察。

  现在很多的企业尤其是餐饮企业都采取这种加盟经营的方式,以达到快速的扩张、占领市场,扩大品牌的认知度的目的。这不失为一种很好的办法,但是后续而来的就是企业对待加盟经营和直销经营到底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如果消费承诺出了问题,消费者到底应该去找谁?

  郑伟:消费者涉及的是一种经营方式叫做"商业特许经营"。按照现行国务院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这种模式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的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在一定的统一的规范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根据现行的条例规定,直营店和加盟店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如何确定的,主要是基于他们双方的合同约束。比如加盟店,双方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一个责任划分,如果这个加盟店的相关的产品是上岛咖啡总店他们提供的,那么这时候他作为一个商品的提供者,他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作为直营店,它本身就是上岛咖啡分公司或者直接的经营店,所以它本身就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主体,如果在直营店模式下出现刚才消费者发生的这些问题或者相关的消费纠纷上岛是肯定要负责的。

  现在消费者和商家产生的纠纷问题就是上岛咖啡一直强调这家不是直营店,而是加盟店。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于加盟这一块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是很完善,正常情况下理解就是他们之间除非有共同的侵权故意,一般的话构成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从法律意义上讲,被许可人也就是加盟店和上岛咖啡这个许可人之间是一种加盟的关系,他们不是总分公司的关系,而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正常情况下他们根据各自的相关侵权或者违约行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上岛咖啡是一个大家比较信任的品牌,所以大家基于对这个品牌的信任而去消费或者办理预付卡。消费者从表面上看分不清是直营店还是加盟店,所以消费者产生纠纷的时候可能就处于一种比较被动的状态。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直营店,那这个法律问题就迎刃而解,没有什么可争议的。但现在属于加盟,除了根据合同上岛咖啡总店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进行相应的监管责任之外,具体能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意味着上岛咖啡是有法律漏洞可钻的,如果它能证明这家店就是加盟店,他很有可能就不为这件事情负责。

  潘圆:实际上大多数人都搞不懂什么是直营什么是加盟。我认为作为企业不能只以最低的法律标准作为准绳,如果想要品牌有长远的发展,就需要站得更高一点。加盟和直营这两种方式会很快壮大企业的市场的占有率和品牌,但是如果不能够很好的管理,那么品牌很快就会被毁掉。我认为企业有告知的义务,比如加盟还是连锁都要在店里比较显著的位置体现出来,而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也应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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