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县域经济的发展给地方政府提出了新的课题,即如何在助推县域经济时,到位不缺位,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前一时期的“民权县砷污染事件”,为此提供了一个反面案例。
据近日《河南日报》报道,民权县的水质经过治理,现已达标。然而欣慰之余,多家媒体对此的深度报道,使我们看透了事件表象的背后——民权县有关职能部门监管的错位、缺位。对此,《水污染防治法》起草专家王灿发教授一语中的:“民权县为了发展经济、限制环保局监管职责,这次典型的污染事件,是由一连串违法造成的,地方政府负有很大责任。”
首先,民权县纪委、监察局履行职能错位。以《新京报》、《大河报》的图文报道为据,这两个职能部门对县属磷肥厂、葡萄酒厂等22家企业实行“挂牌重点保护”。县里出台的“保护办法”文件严禁“公、检、法、司及执法执纪等任何部门,不经县优化办批准一律不得到企业检查。在企业生产旺季,一律实行‘零干扰’”。这么一来,公然把纪委、监察局的职能变了“性”,“纪”而不监,“监”而不察,成了污染户的“挡箭牌”和“保护伞”。二是环保局监管缺位。县里高悬“重点保护企业”的尚方宝剑,显然使环保局不敢越雷池一步,只能“望厂兴叹”,实则成了污染企业的“守望者”。更让人吃惊的是,因专业监管缺位,企业竟然不知道自己在生产“砷”毒。
职能部门的“错位”、“缺位”,实质上根之于当地领导发展指导思想的“乱位”。在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方面,领导本应发挥统领、引导作用。相反,他们偏离了本职的主导方向,误导了执法执纪等职能监管部门,为污染企业提供了“零干扰”软环境,导致职能监管部门的失察、失语。“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教训之切,不可不铭。民权县不过是“撞到枪口上”的一个典型。笔者吁请存在类似民权做法的地方,莫以未“撞上枪口”而侥幸,明智之举,应举一反三,从监管与服务上深思,究竟该“重点保护”什么?是造成污染的纳税大户,还是市场公平、生态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