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3日对备受关注的蒙自警察吉忠春开枪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吉忠春死刑(右图),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部分判赔原告人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
在法院对吉忠春作出一审判决后,潘俊家属不约而同地鼓掌,而吉忠春的妻子杨某则失声痛哭,其他亲人也一同哭了起来。一边是掌声,一边是哭泣,这种局面持续了5分钟。此案被害人潘俊的妻子许馨月及家属均表示对判决满意。被告人吉忠春认为自首情节应该被认定,当庭表示要上诉。
2月13日晚,云南省蒙自县公安局民警吉忠春酒后到官恒小区寻朋友未果,倒车时与另一名车主潘俊发生冲突后,吉忠春掏枪向潘俊连开三枪,致潘俊抢救无效死亡。当月17日犯罪嫌疑人吉忠春被依法逮捕。据新华社
法院为何要判吉忠春死刑
行为:违规携枪饮酒、醉酒驾车、因琐事吵打、连开3枪认定:不具自首情节,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
法院为什么要判处吉忠春死刑?庭审中控、辩、受害人争论激烈的焦点问题,法院又如何认定?……针对大家关心的问题,记者根据红河州中级法院作出的 《刑事判决书》对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疑问一:吉忠春是否有自首情节?
判决:在此案中,吉忠春作案后虽然没有离开现场,归案后也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但他并没有自动投案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所以,辩护意见和公诉意见依法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疑问二:吉忠春提出他曾开了4枪,第一枪是朝地下鸣枪示警,之后才向潘开了3枪,那吉忠春到底是开了3枪还是4枪?
判决:从本案证据来看,吉忠春只开了3枪,且3枪都是射向潘俊。
疑问三:吉忠春是否有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吉忠春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吉忠春归案后虽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但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其犯罪后的表现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疑问四:法院判吉忠春死刑是如何考虑的?
判决:在这起案件中,吉忠春身为民警,在非公务时间违规携枪饮酒、醉酒驾车,仅因倒车之琐事与潘俊发生吵打后,便持枪朝潘俊连开3枪,致潘俊当场死亡,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吉忠春归案后虽有一定悔罪表现,但其犯罪后的表现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应予严惩。
疑问五:庭审中,受害人代理律师曾提出蒙自县公安局应回避,法院如何认定?
判决:蒙自县公安局依法不属于应回避的法定情形,管辖本案合法。诉讼代理人以本案证据均系吉忠春所在单位的公安机关调取收集为由,认为案件侦查程序违法、证据存在瑕疵的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疑问六:在审理此案的民事赔偿问题时,辩护律师提出蒙自县公安局向死者家属赔偿55万,应视为吉忠春所在单位代吉忠春赔偿;而受害人表示那是“道义上的抚慰金”。那蒙自县公安局赔的这笔钱到底是什么性质?
判决:吉忠春的犯罪行为是个人行为,其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蒙自县公安局不是本案的共同侵权人,其在案发后与潘俊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基于其未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有关枪支管理规定,不能视为代吉忠春赔偿。 据《都市时报》
被告人辩护律师:
死刑判决结果过重
针对该判决结果,被告人吉忠春的辩护律师张嘉兴表示出乎意料。“即使吉忠春的行为存在过错,法院也不应该判处那么重的刑罚。”张律师认为,此案判决结果应在无期徒刑到死缓之间。
理由如下:一是吉忠春有自首情节,但红河州中院未认定,不合理。毕竟吉忠春开枪后未离开现场,公安机关到达后他又主动上前反映此事。二是枪里还有三发子弹,吉忠春在公安机关到来后有主动交枪情节,应视为自首。
张律师说,他们将在十天内向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宣判结束时,回到看守所里,吉忠春的情绪一直都很低落,对于自首的情节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定,他很难接受。他认为,造成今天这样的结果受害方也有过错,通过这段时间的反省他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只怪他一时冲动,但现在后悔已经太晚。
凶手曾致信潘俊家属
潘俊的家属:
你们好!
首先请允许我对潘俊致以沉痛的悼念!对你们表示我深深的歉意!
我是罪人……当枪声响后,我见潘俊倒下的那一刻,我心里相当后悔,我深知我闯下大祸,但已经晚了。我痛恨我醒得太晚了,由此两个美好而又幸福的家庭毁在一时的冲动之下,一切的一切都无法挽回了。我深知自己的后果是多么严重,我是一个从小就失去母爱的人,现在因我的过错,让你们的孩子失去父爱,让潘俊的父母失去爱子,我很痛心……这一切都是我给你们造成的,事发后我一点也没有原谅过自己,我痛恨我自己。
我今天提笔给你们写信或者说是悔过书,我不是请求你们给我原谅。说真的我不想得到你们任何的谅解。我对我的过错我不去逃避,也不回避现实,我会认真地去反思过去反省自己,只求法律给予我惩罚……罪人:吉忠春 2009年2月18日
不枪毙也得判个终身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