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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忠春被判死刑:不能无原则为他人行为埋单

来源:华声在线 时间:2009-04-14 21:39:19

2009年2月13日,云南蒙自一名叫吉忠春的警察酒后斗殴连开3枪杀人震惊全国。在3月24日的庭审中吉忠春的辩护律师曝出:“案发后,蒙自县公安局已向受害人家庭支付了55万元的巨额赔偿”,并当庭亮出了县公安局于2009年2月20日与死者家属的协议。公安局副局长则称,是考虑到吉忠春是在县公安局工作20多年的老民警,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县公安局出于人道主义,先行给死者家属的人道补偿。至于这55万元的来源,是县公安局省下来的办公经费。针对此事本律师发表博文《云南民警开枪杀人案续: 55万和解协议如何炮制?》。有网友发表评论时质问我:“你会为给组织抹黑的人埋单吗?”并问我是否考虑过“什么是人道?什么是大局?什么是稳定?”

  这位网民的评论实在地好,让我开始思考差一点忽略的问题?是呀,如果我是蒙自公安局里的一员或者领导,我会怎么作呢?怎么做是人道、何为大局?如何确保稳定呢?

  思来想去,答案是:我不会无原则地为他人的行为埋单!

  1、首先,谈一下吉忠春其人。对于民警吉忠春其人的了解仅限于枪案后新闻的报道,也有报道介绍过他的先进事迹,包括庭审当中其辩护律师也力证其是好人,对此我不清楚事实,无法发表评论。依网友之意,公安局能为其埋单的人自然是有功之人,至少不会是抹黑之人,但是不论吉忠春此前的功绩有多大,不代表他现在就有权利去违纪、违法持枪杀人,不代表他可以免除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样人们也不会因为他的杀人行为否定其过去的成绩。

  2、蒙自公安局出资55万元埋单原因何在?是因为吉忠春在公安局工作二十多年的劳苦功高?是出于对受害家属的同情可怜?还是网友所说的大局和稳定?

  公安局领导、民警对于吉忠春的认可、对受害家属的同情可怜这都是无可厚非的事,也可以理解。如果干警们掏腰包捐款为吉忠春行为埋单、为受害者家属赔偿,那么縯绎出的将是感人肺腑、催人泪下的故事。可是现在公安局拿出的是节省下来的办案经费,恐怕就要另当别论了吧!既然是办案经费,专款专用,公安局哪来的权利挪作他用?说这个挪用还不同于刑法中的挪用公款中的挪用,那个挪用强调的是挪,尚有归还之意愿,而公安局的这个挪用,可是实实在在地用了!

  网友说要考虑大局和稳定,是社会的大局和稳定还是公安局的大局和稳定?前者靠的是执法机关严格执法、人们遵纪守法,后者则要靠的是严格管理和警员的自律,而绝不是警员出事后出资埋单!民警杀人公安局埋单行为或许可以让吉忠春感受到来自组织的关心,但何尝不是对其违纪持枪、违法杀人的一种纵容?55万元的款项或许可以暂时让受害者家属情绪稳定,聊慰心伤,但是却会让更多的国人伤心呀!

  3、如果吉忠春确如报道所说是位屡立战功、克尽职守的好警员,那么今天好警员的行为无疑让人惋惜,但是作为一名执法的民警更应该懂得法的精神产要义,就应该勇于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作为他的同事,如果真的有感于他一贯的好和他家庭的贫困,就应该善待他的家人,让他可以无忧地去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不是无原则地动用公款为其收拾残局。如果公安机关赔款的背后尚有除此之外无法言明的苦楚,那么就不要将这笔款项加上人道、道义的说词。

  每一个具有完全能力人都应该为自己所作的事情负责,不应当让别人为自己的行为埋单。同样,每一个人也不应当无原则地为他人的行为埋(lawyerjunliu   网易博客

作者:  责任编辑:拓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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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共有 2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guest 来自(IP:59.46.69.*) 发表于:09-04-17 11:33:38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且自首,为何要判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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