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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长嫖宿幼女:“不知”者无罪?

来源:北青网 时间:2009-05-12 08:47:15
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还未出结果,四川宜宾又传出“买处”案: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

  2008年12月20日,经柏溪镇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介绍,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三个月后,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妈的陪同下来到天池派出所报案。经过警方侦查,卢玉敏的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所以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牟某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被批准逮捕。

  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卢玉敏说,自己已经被停职,单位还在调查中,处理还没出来。

  (据《天府早报》)

  是否“明知”谁说了算?

  哪个嫖宿幼女的犯罪嫌疑人会承认自己“明知”对方的年龄呢?真不知道还是假装不知道,这又是谁说了算?

  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发生后,习水县检察院曾以“嫖宿幼女罪”而非“强奸罪”起诉当事人,消息一出,引起众多议论。以“嫖宿幼女罪”而非“强奸罪”起诉当事人,不排除“确实不知道”幼女已满14周岁的因素。

  当前,从嫖宿幼女的一些案件看,嫖宿幼女的行为人一般都不是什么弱势群体,他们不是有权力有地位,就是能够用金钱说话。如果这些人“嫖宿幼女”的行为被发现,他们似乎也有着逃避法律制裁的“后门”,这个“后门”就是“不知道”幼女已满14周岁。而做到这一点,对这些人而言,好像也不是十分困难的事。徐经胜

  希望办案人员是“临时工”

  强奸和嫖宿幼女是人神共愤的事情,何况当事人是身居官位的公职人员。在这样的悲剧里,如果作案者能够得到法律的严惩,多少会对受害的孩子有所宽慰,对道德的沦丧有所遏制。

  现在,作案者嫖宿了幼女,却没有受到严惩。而且,办案人员也没有说明未成年学生何某是不是个头相当高大或者长相太老气,看上去比实际年龄大得多……

  笔者真希望那个办案人员是个“临时工”,不久后会有人站出来,说“临时工”干的活不算数。 邓为

  应修改司法解释

  “明知与应当知道”对方的年龄,都属于主观方面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要调查清楚并不容易,这就可能导致对一些案件查不清楚,从而放纵犯罪。

  笔者认为,只要嫖宿幼女,不管是否明知,都应当构成嫖宿幼女罪。不管是人情还是法律,只要让幼女“很受伤”,都应当让犯罪嫌疑人受到严惩。浩瀚
作者:  责任编辑:拓荒者

最新评论共有 5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guest 来自(IP:221.193.208.*) 发表于:09-05-12 10:59:37
捡到金银首饰的清洁工还面临着无期徒刑,难道这件事不比清洁工事件恶劣吗?杀人后假装不知道是犯罪就不用服法律责任了吗?道德何在?伦理何在?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局长,你能这样做吗?这样的国家干部还能要吗?难道就以罚5000元了之吗?
guest 来自(IP:117.90.23.*) 发表于:09-05-12 10:11:48
乱世该用重典
苦苦 来自(IP:60.1.52.*) 发表于:09-05-12 09:27:02
法律的天平不应该偏,为什么强奸幼女说成嫖宿幼女,值的深思,谁在践踏法律?
guest 来自(IP:60.223.193.*) 发表于:09-05-12 09:22:13
这种嫖宿幼女的行为应当受到严惩,仗着他们有钱有势就胡作非为,要知道他们的这一行为给少女造成多大的伤害,有的也许一辈子都不能从这种阴影中走出来。这种损失是多少金钱都弥补不了的。
苦苦 来自(IP:60.1.52.*) 发表于:09-05-12 09:13:43
法律的天平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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