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习水案:刑法专家细说法理
来源:检察日报
时间:2009-04-12 17:50:41
结合本案,存在三个法律要点或难点:
第一,引诱他人(幼女以外的人)卖淫与引诱幼女卖淫在法律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即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且处罚轻重存在显著的差别(参见上述条文)。刑法对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处罚明显重于引诱卖淫罪,意味着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性质比引诱卖淫罪严重。因此,对本案适用法律定罪处罚存在一个难点,即同一人若既有引诱幼女卖淫行为又有引诱(非幼女)卖淫行为的,有没有必要数罪并罚?通说认为,应当数罪并罚,因为二罪属于不同种罪。
第二,“引诱”卖淫与“介绍”卖淫的区别,对幼女引诱其卖淫,是引诱幼女卖淫罪,是较重的罪行;而“介绍”幼女卖淫的,还只成立介绍卖淫罪,是较轻的罪行。对幼女卖淫是“引诱”还是“介绍”性质不同、处罚不同,非同小可!二者的区别是:对本无卖淫意愿的幼女诱使其卖淫的,是引诱幼女卖淫;对于已有卖淫意愿的幼女仅仅为其介绍、引见嫖客,促成双方实现卖淫嫖娼的,是介绍卖淫。其中,该幼女是否有卖淫经历并正从事卖淫活动成为认定的关键。通常对方是有卖淫经历并正从事卖淫活动且有卖淫意愿的幼女,认定为“介绍”卖淫较为适宜;对方是原本没有卖淫意愿的幼女,或者是没有卖淫经历的幼女,使其卖淫的,通常应当认定为引诱幼女卖淫,因为“幼女”辨认控制能力低,介绍还是引诱,作用相当。
第三,唆使他人引诱幼女卖淫并实施容留卖淫行为的,在认定构成容留卖淫罪的同时,是否有必要再认定为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共犯或正犯?根据媒体报道,习水嫖宿幼女案中直接实施引诱幼女卖淫行为的两个嫌疑人,一个是14岁、一个是15岁,均没有达到引诱幼女卖淫罪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那么,指使他们实施引诱幼女卖淫的人,按照法理,可以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且与容留卖淫罪属于不同种罪,可数罪并罚。
法律与道德、身份
记者:对此案的争议、质疑甚至非议目前还在网络上沸沸扬扬,甚至有报道称“律师不愿意辩护”。此案最终如何走向,现在看来还很难说,但是案子揭开以后,您认为确定无疑的问题是什么?
阮齐林:本案之所以一经披露即引起公众哗然,还因涉及性道德和官员的身份。
我认为,对本案嫌疑人应当依法惩办。嫖宿幼女不仅触犯了刑律,而且也极端违背伦理,理应遭到严厉的谴责;涉案人员之中竟有官员,更激起了人们的愤怒。不过,国家在制定刑法时,对幼女的特别保护,对侵犯幼女的性行为的反伦理性,已经作了充分的考虑,并体现在刑法规定之中,只要严格依法定罪处罚就足以罚当其罪。至于官员的身份,没有特别考虑的必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不能因为官员身份受到优待、也不能因为官员身份受到歧视。不能认为因为官员应有较高的道德情操就因此而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因为本案的犯罪行为毕竟与官员的身份、职务无关。
此外,更不能感情用事,令本案涉案官员因其身份受到不公正对待。据有关媒体报道,本案开庭审理时竟无一辩护人出庭为被告人辩护,其原因是辩护律师称“不愿意为这种人辩护”。这就不对了。如果这是真的,我认为本案涉嫌犯罪官员虽然不道德但没有法律意义的失职;倒是这些受托律师具有法律意义的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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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est 来自(IP:222.86.78.*) 发表于:09-04-12 18:38:19
- 说半天到底应该定什么罪呀?怎么专家说来有些不一样呢?明明法律规定不管在哪种情况下,和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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